为了实现科研组织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推动书院科研工作的开展,充分发挥科研机构在学科建设、本科教学、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科研机构的应加强学术交流、服务国家和地方社会经济建设,形成高水平、有特色的学术团队。
二、科研机构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内容包括科研目标、科研活动开展等。
三、科研机构应通过多种渠道获得一定数量的科研项目和经费。基础性研究机构必须承担有上级下达的项目,应用对策和开发性科研机构承担有上级下达的项目或横向联合、对外服务、成果转让等工作,每年有相应的工作业绩或成果。
四、科研机构实行所长(主任、院长)负责制,负责人在书院领导下全面负责研究所(基地、中心、院)年度工作计划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管理。一般研究人员原则上按“带(给)课题进机构,完成课题后出机构”的要求与机构负责人签定责、权、利明确的定期聘任合同。
五、科研机构的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拥有所承担项目研究经费的支配权,并对所主持的项目负全面责任。科研机构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按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科研机构要制定合理的运行、管理办法,保证科研机构的正常运转,并组建相应的机制吸引校内外学者入内从事科研工作。
七、每年对书院附属科研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的标准是以机构专兼职人员申请到位的经费和机构专兼职人员以所在机构名义发表的科研论文。书院附属科研机构每年应以中国文化书院或中华传统文化与贵州地域文化研究中心为署名单位至少发表三篇学术论文(或一篇北大版中文核心期刊论文),每三年举办一次学术研讨会,平均每年应有科研经费0.5万元。
八、根据考核结果,对书院附属科研机构实行降级滚动管理,第一次未达到考核标准的研究机构书院不再提供办公条件,连续两次未达到考核标准的研究机构报请学校撤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