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旭“三学一源”论浅析

发布时间: 2013-10-17 浏览次数: 87

  摘要:禅、教、律同是为了发明众生现前一念,所以三学只是一源。宗门所说参禅、净宗所倡念佛、教下所修止观,三者同归心地法门,所以非异;但有方便不同,所以非一。号称教外别传的禅宗,与教下修行并无二致,教外别传实即教内真传。
  关键字:现前一念;教外别传;三学一源
  宋代以来,诸宗日倡佛法一味,为应众生机而有差别;虽有方便不同,却是殊途同归。明末四大高僧之一的智旭承此融通之趋势,主张禅、教、律三学一源,同条共贯。《灵峰宗论》卷第二之五“示六正”云:“戒者佛身,律者佛行,禅者佛心,教者佛语。”[①]佛法本是一味,为应众生根机差别,则有种种方便。若真发大菩提心,则事应合佛行,言应合佛语,念应合佛心,才足以自利利他。


  一、不于心外别觅禅、教、律


  智旭以为禅、教、律之源,只是众生现前一念。《灵峰宗论》卷第二之三“示世闻”云:“夫佛心己心,岂有二哉?观现前一念心了不可得,不复误认缘影为心,方知一切诸法,无非即心自性。既知一切法皆即自心,则佛心亦即自心。既知佛心即是自心,则佛语佛行,何独非自语自行乎。不于心外别觅禅、教、律,又岂于禅、教、律外别觅自心。如此则终日参禅看教学律,皆与大事大心正法眼藏,相应于一念间矣。”[②]诸佛心众生心,同一体性。而众生现前一念,非一切法而具一切法,禅、教、律只为明此心,此心外无禅、教、律,所以禅、教、律皆归于一心。
  为什么禅、教、律诸宗只为明此一心?因为众生不了一真法界,不觉念起而有无明,于平等性中妄分能所、色心,种种虚妄分别,是为变易生死根源;不知一切法因缘无性,妄计我人众生寿者等种种知见,妄起贪瞋痴慢等种种烦恼,是为分段生死根源。此二种根源,“总不离现前一念虚妄无明”[③]。而此现前一念虚妄无明,本不在内、外、中间,不在过去、现在、未来,当下即是真空实相。除此心性法门外,别无有戒可持,无有教可看,无有禅可参,所以或禅或教或律,皆是明此心性法门。《灵峰宗论》卷第四之一“歙西丰南仁义院普说”云:
    况如来所制大小律仪,皆为断除现在未来有漏,直下安心,本是至圆至顿。如来所说一代时教,皆是破除我法二执,直下安心,亦是至圆至顿。祖师千七百则公案,皆是随机设教,解黏去缚,斩破情关识锁,直下安心,亦是至圆至顿。”[④]
持戒断有漏法则能知戒意而安心,学教破我法二执则能知教意而安心,参禅斩破情关识锁则能知宗门大意而安心,所以禅、教、律皆是心地法门。
虽然心地法门无量无边,但律、教、禅、密、净土五门即可全收。为什么呢?“欲游佛海先资戒航,戒净则解行可遵,行圆则秘密斯证,证入则依果自严。”[⑤]律宗为修行之始,诸教明开解之途,禅观明实践之行,密宗明感应之微,而净土则是诸宗同归。而此五门,“未有不具戒者,未有不正解者,未有不笃行者,未有不证密者,未有不归净土者。”[⑥]无解行之戒,即非真戒;无戒行之教,即非真教;无戒教之禅,即非真禅;无戒行及禅之密,即非真密;非戒非教非禅非密,则非净土真因。所以,五门相即相摄,不可割裂。
性相诸宗也不过明此心性能具一切法,能造一切法,而所具所造一切诸法,皆是无性。《灵峰宗论》卷第二之五“示何德坤”云:“明此无性之法,一一皆非实我实法者,谓之慈恩宗;明此诸法无性,一一皆能遍具遍造者,谓之法性宗;直指现前妄法妄心,悉皆无性,令见性成佛者,谓之禅宗。”[⑦]所以,天台宗所谓一心三观,华严宗所谓一真法界,法相宗所谓胜义唯识,禅宗所谓向上一着,只是“名异实同”。[⑧]然而众生不达义理,凡情未忘,所以性相分河,宗教别户。《灵峰宗论》卷第二之五“示巨方”云:
今之弘台宗者,既不能遍收禅律法相,又何以成绝待之妙?既独负一台宗为胜,又岂不成对待之粗?是故台既拒禅宗法相于山外,禅亦拒台于单传直指之外矣。夫拒台者,固不止于不知台者也;拒禅与法相者,又岂止于不知禅与法相而已哉?[⑨]
台宗依《法华经》而立宗,而《法华经》本是开权显实,无所不收。若台宗不收禅律法相,非是绝待圆妙法门;若禅宗不收教律法相,也非圆顿心地法门。
禅、教、律皆有根本与枝末之分,从根本而论,三者非异;从枝末而言,三者非一。透脱识情为禅之根本,机锋转语、偈颂拈提只是禅之枝末;观心入证为教之根本,消文衍义、章句名相则为教之枝末;断有漏法为律之根本,着衣持钵、锡杖芒鞋只是律之枝末。“苟依禅透脱识情,何患不观心入证断有漏法乎?苟依教观心入证,何患不断有漏法透脱识情乎?苟依律断有漏法,何患不透脱识情观心入证乎?不惟分无可分,亦且合无可合。分无可分,故古来大圣大贤,无不贯通三学者;合无可合,故古来真实知识,无不各专一门者。”[⑩]所以禅、教、律三,非一非异。非一,为应众生根机差别,所以不妨一门深入;非异,同为明心见性法门,所以终须贯通三学。


  二、参禅、念佛、止观非一异


  佛所说法,归元性无二,方便有多门,所以参禅、念佛、止观非同非异。《灵峰宗论》卷第四之三“梵室偶谈”云:“然则参禅、念佛、止观,皆方便也,既谓之门,安得同?若知全性起修,全修在性,则三皆一致,安得异?”[11]众生根机有异,所以有种种方便法门,因而三者非同;虽有法门不同,但同归于究竟解脱,所以三者非异。
有人以参禅为利根所修,念佛为钝根所行,所以参禅唯被上机,念佛唯为中下。智旭批评说,“夫禅不曲被中下则谤禅,念佛不被上机则谤教。”[12]依智旭所说,参禅念佛及修教观,各分三品:
禅门第一品人,触着便了,更无余事,夙具灵根,如时雨化;第二品人,直下不疑,深藏密养,直待瓜熟蒂落,大用现前,龙天推出,任运利生;第三品人,具大疑愤,如杀父怨,判尽平生,究明此事。
念佛第一品人,顿悟自心是佛,念念圆明;第二品人,深信自心作佛,念念入理;第三品人,深信佛力无量,念念灭恶。此复四种,谓念佛自性,念佛相好功德,念佛名号,念佛形像,此四各通三品也。
教观第一品人,创闻圆理,顿发初心,成正觉于刹那,示八相于百界;第二品人,信一境三谛,净生身六根,伏住地无明,摧见思尘垢;第三品人,发圆觉于闻经,修五品之观行,习三观以成熏,伏五住而趣觉。[13]
止观以信而入,参究以疑而入。“止观虽三根普被,而上根方真得明了;参究虽亦被三根,而上根始获大总持。”[14]下根之人或念佛,或参究,虽未能通达止观深理,而置心一处即是止,用心参念即是观。中根之人,或借解而起念行,或塞解而发参情,也不失止观大义。而上根之人直下相应,境智一如,观谛不二,念与不念,参与不参,皆能得究竟。
究竟而论,参禅、教观与念佛“同、异皆戏论也,即亦同亦异、非同非异,亦戏论也。”[15]因为此三种法门,皆离四句。虽皆离四句,而一切法无非即心自性,仍可用四句而诠显。“究此现前一念心性,名为参禅;达此现前一念心性,名为止观;思惟忆持此现前一念心性,名为念佛。”[16]念佛法门又可分为念自佛、念他佛、双念自他佛三种,而“念自佛,与参禅止观全同;若单念他佛,与参禅止观亦异亦同;若双念自他佛;与参禅止观非异非同。”[17]因为念自佛即是修四念处观,而四念处观可摄一切修行法门,所以与禅观相同。念他佛中,又可分为念佛相好、法门、实相三种。念相好时,似与禅观不同,然止息异缘、专观彼佛,仍与止观相同。念法门、念实相也例此可知。双念自他佛是了知心佛众生三无差别,托他方佛而助显本性。由悟本性,所以与禅观非异;由托他佛,所以与禅观非同。


  三、教外别传即教内真传


  禅宗须藉教以悟宗,依教而印心,所以智旭主张禅教一致,“虽云教外别传,实即教内真传也。”[18]达摩初祖入道二门,以“藉教悟宗,深信含生同一真性”[19]为前提,又付二祖慧可以四卷《楞伽经》印心,可见禅宗须依经教印证。佛教一切经论,不过是明现前一念心,因心性难明,所以须藉千经万论互相发明,若舍现前心性,而泛求经论,则是迷头认影。但“真明心性者,知经论是明心性之要诀,必不弃舍。”[20]以经论为准绳,知其一文一字皆是发明此心性。就经论所指处,直下体会,破尽我法二执而不作文字解,才是真实参究。
禅宗标榜教外别传,不立文字,直指人心,见性成佛,但不可以说、默,分宗分教。《灵峰宗论》卷第四之三“梵室偶谈”云:“三藏十二部,默契之,皆宗也;既无言矣,安得谓之教?千七百公案,举扬之,皆教也;既有言矣,安得谓之宗?”[21]宗为无言之教,教为有言之宗,不应以说默而分宗教。诸宗所说诸法实相、第一义谛、向上一着等,固然离四句绝百非,但欲悟入此无言之域,却须凭借有言之教。《灵峰宗论》卷第七之三“灵岩寺请藏经疏”云:“一切如来从无言说道方便说法,一切菩萨从语言三昧悟入无言。”[22]对治众生执着文字之病,所以说不立文字;但若执不立文字,也是大病。《灵峰宗论》卷第三之三“教观要旨答问十三则”云:“但不落四句,而圆照四句,即为正为深;倘离四句又堕第五不可说句中,即为邪为浅。”[23]以言遣言,引众生离思量分别之执着,契证本来实相,方是诸宗之实质。《灵峰宗论》卷第五之三“祖堂幽栖禅寺藏经阁记”即云:“依文解义,三世佛冤,离经一字,即同魔说。”[24]只有以心印教,教门才不会沦于虚言;又只有以教印心,宗门才不会堕入暗证窟宅。
文字性空,性空即是实相;实相离一切相,而即一切法,所以不离文字而得解脱。又依实相、观照、文字三般若而论,三者非三非一,因一切法皆是实相,皆是观照,皆是文字。《灵峰宗论》卷第六之二“劝持大佛顶经序”云:“故依实相而垂文字,依文字而资观照。观照、文字,皆实相也;实相、观照,皆文字也;文字、实相,皆观照也。当体实相,当体文字,当体观照。实相常,文字、观照亦常;实相遍,文字、观照亦遍;实相觉,文字、观照亦觉;实相尊,文字、观照亦尊;实相不可见,文字、观照亦不可见;实相不可无,文字、观照亦不可无。”[25]既然实相、观照、文字三般若非一非异,无实相外之文字,无文字外之实相。所以已悟实相者,可藉文字而说法;而未达实相者,而实相未尝不即文字。
宗门所说提话头,也不出教下修行常途。《灵峰宗论》卷第四之三“梵室偶谈”云:“故带起话头,万缘俱舍即檀;十恶俱息即戒;境风不动即忍;绵密不断即进;更无异缘即禅;真疑历历,穷义路之渊源,诣离绝之境界,寻伺无楼,能所双绝即慧。”[26]提话头时,舍弃万缘,即是布施;诸恶不作,即是持戒;境风不动,即是忍辱;绵绵密密,即是精进;心无异缘,即是禅定;真疑历历,即是智慧。所以一提话头,即是六度具足,与教下修行无二。


  四、结语


  智旭以为,佛法虽然广大,但无不是为了让人明了本有心性,所以他极力倡导禅、教、律三学一源。既然禅、教、律三学同归一源,所以诸宗所倡参禅、念佛、止观等,只是下手方便不同而已,正所谓“归元性无二,方便有多门”,禅教一致、性相融通也就成了当然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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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灵峰宗论》卷第二,《大藏经补编》第23册,第550页。
[②] 《灵峰宗论》卷第三,《大藏经补编》第23册,第523页。
[③] 《灵峰宗论》卷第四,《大藏经补编》第23册,第600页。
[④] 《灵峰宗论》卷第四,《大藏经补编》第23册,第601页。
[⑤] 《灵峰宗论》卷第六,《大藏经补编》第23册,第710页。
[⑥] 《灵峰宗论》卷第六,《大藏经补编》第23册,第710页。
[⑦] 《灵峰宗论》卷第二,《大藏经补编》第23册,第544页。
[⑧] 《灵峰宗论》卷第四,《大藏经补编》第23册,第627页。
[⑨] 《灵峰宗论》卷第二,《大藏经补编》第23册,第541-542页。
[⑩] 《灵峰宗论》卷第四,《大藏经补编》第23册,第607页。
[11] 《灵峰宗论》卷第四,《大藏经补编》第23册,第622页。
[12] 《灵峰宗论》卷第四,《大藏经补编》第23册,第623页。
[13] 《灵峰宗论》卷第四,《大藏经补编》第23册,第623页。
[14] 《灵峰宗论》卷第五,《大藏经补编》第23册,第654页。
[15] 《灵峰宗论》卷第五,《大藏经补编》第23册,第656页。
[16] 《灵峰宗论》卷第五,《大藏经补编》第23册,第656页。
[17] 《灵峰宗论》卷第五,《大藏经补编》第23册,第656页。
[18] 《灵峰宗论》卷第四,《大藏经补编》第23册,第623页。
[19] 《景德传灯录》卷第三十,《大正藏》第51卷,第458页中。
[20] 《灵峰宗论》卷第二,《大藏经补编》第23册,第538页。
[21] 《灵峰宗论》卷第四,《大藏经补编》第23册,第621页。
[22] 《灵峰宗论》卷第七,《大藏经补编》第23册,第735页。
[23] 《灵峰宗论》卷第三,《大藏经补编》第23册,第589页。
[24] 《灵峰宗论》卷第五,《大藏经补编》第23册,第664页。
[25] 《灵峰宗论》卷第六,《大藏经补编》第23册,第680-681页。
[26] 《灵峰宗论》卷第四,《大藏经补编》第23册,第621页。
AN> 《景德传灯录》卷第三十,《大正藏》第51卷,第458页中。

[20] 《灵峰宗论》卷第二,《大藏经补编》第23册,第538页。
[21] 《灵峰宗论》卷第四,《大藏经补编》第23册,第621页。
[22] 《灵峰宗论》卷第七,《大藏经补编》第23册,第735页。
[23] 《灵峰宗论》卷第三,《大藏经补编》第23册,第589页。
[24] 《灵峰宗论》卷第五,《大藏经补编》第23册,第664页。
[25] 《灵峰宗论》卷第六,《大藏经补编》第23册,第680-681页。
[26] 《灵峰宗论》卷第四,《大藏经补编》第23册,第621页。
AN> 《景德传灯录》卷第三十,《大正藏》第51卷,第458页中。
[20] 《灵峰宗论》卷第二,《大藏经补编》第23册,第538页。
[21] 《灵峰宗论》卷第四,《大藏经补编》第23册,第621页。
[22] 《灵峰宗论》卷第七,《大藏经补编》第23册,第735页。
[23] 《灵峰宗论》卷第三,《大藏经补编》第23册,第589页。
[24] 《灵峰宗论》卷第五,《大藏经补编》第23册,第664页。
[25] 《灵峰宗论》卷第六,《大藏经补编》第23册,第680-681页。
[26] 《灵峰宗论》卷第四,《大藏经补编》第23册,第621页。
AN> 《景德传灯录》卷第三十,《大正藏》第51卷,第458页中。

[20] 《灵峰宗论》卷第二,《大藏经补编》第23册,第538页。
[21] 《灵峰宗论》卷第四,《大藏经补编》第23册,第621页。
[22] 《灵峰宗论》卷第七,《大藏经补编》第23册,第735页。
[23] 《灵峰宗论》卷第三,《大藏经补编》第23册,第589页。
[24] 《灵峰宗论》卷第五,《大藏经补编》第23册,第664页。
[25] 《灵峰宗论》卷第六,《大藏经补编》第23册,第680-681页。
[26] 《灵峰宗论》卷第四,《大藏经补编》第23册,第6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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