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陈浩对“生苗”的记载
陈浩,江阴人,清嘉庆年间,出任贵州省八寨厅(今贵州省丹寨县)理苗同知。理苗同知是专管民族事务的官员,职位相当于今天的副县长。陈浩不满鄂尔泰、张广泗在乾隆《贵州通志》中对贵州少数民族的介绍,利用自己任职之便,一边查阅典籍,一边做实地调查,编成《八十二种苗图并说》一书。该书将贵州省境内的少数民族划分为82个人群单元,每个人群单元绘有彩图一幅,并附以简短的文字说明[①]。文字说明的内容包括该人群单元的空间分布、名称由来、风俗习惯以及治理的对策等等。
《八十二种苗图并说》成书后,立即引起贵州省行政当局的注意,该书原本被贵州省臬司收藏,作为治理少数民族的参考[②]。然而,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出版彩绘书籍成本太高,该书一直未能公开发行。李宗昉于嘉庆年间巡视贵州省时,发现了该书,并认识到它的特殊价值,遂将该书的文字说明部分摘抄进自己所著的《黔记》一书中。《八十二种苗图并说》一书的内容才被世人所熟知。尔后,国内的学人不惜重金,纷纷前往贵州省臬司抄绘该书。于是,该书的私家抄临本,据不完全统计,竟多达170多种[③]。而该书原本在贵州辛亥革命期间毁于战火,致使今天研究陈浩原书,只能凭借私家的抄临本和李宗昉《黔记》了[④]。
近年来,国内的一批学者经过艰苦努力,收集到11种陈浩原著的抄临本。并以这些抄临本为依据,推出一批研究成果。由于清光绪以后的抄临本习惯于将陈浩的原作改称《百苗图》,这批近人的成果也以《百苗图》署名。这批成果的代表作有如下4种专著:一、杨庭硕,潘盛之的《百苗图抄本汇编》[⑤];二、李汉林的《百苗图校释》[⑥];三、刘锋的《百苗图疏正》[⑦];四、杜薇的《百苗图汇考》。[⑧]此外,还发表了有关《百苗图》的专题论文160多篇。上述研究对复原《八十二种苗图并说》的本来面目做出了重大贡献,在探讨该书的史料价值和民族学价值方面也取得了丰硕成果。但对一些具体内容的研究,依然存在着一些值得商榷之处。如,对原书“生苗”条的理解,就是如此。
李宗日方《黔记》“生苗”条记载如下:“生苗在台拱、凯里、黄平、施秉等处,多野性,所食喜生物,即鱼肉亦以微熟为鲜类故名”。刘锋在诠释该条时指出,单凭喜好吃半生的食品,就起用“生苗”一名,作为苗族的一个支系名,违反了原书的体例。因而陈浩的此条记载不能成立,此条记载只能提供苗族的特殊饮食习惯资料而已。[⑨]杨庭硕、潘盛之二人认为,“生苗”一名早至元代就见诸典籍,但直到陈浩原作出版前,一直是作为政治术语使用,意指既不是朝廷统辖,又不受土司代辖的苗族居民,或其他少数民族居民。而陈浩凭借饮食习惯,将前人惯用的俗语内涵彻底改变,实属于理不通,因而主张取消这一条目。[⑩]类似的研究注意到陈浩原作中的“生苗”,在含义上与前代典籍不同,确属正确的理解。但据此否定陈浩原作中的“生苗”是一个人群单元却过于武断,是缺乏实地调查而做出的错误结论。
笔者于2007年间对贵州省黎平县双江乡黄岗村作了为期3个月的田野调查,发现陈浩原作中所说的“生苗”确实是一个稳定延续的人群单元。这个人群单元的生活习性与陈浩原作描述的内容完全相符。这个人群单元分布于今黎平、从江的两县毗邻的山地丛林中。建国后,当地居民经过两次民族认定,最后确认为侗族,其间还有部分苗族杂居。这一地区的居民,在血缘和文化渊源上兼具侗族和苗族两系传统。因而陈浩对“生苗”的记载完全正确,决不是自乱其例。
调查中,笔者得到了黄岗村乡民的大力支持,在乡民的指引下,发掘出他们珍藏在地下的历代碑刻5块,碑文7则,加上至今尚公开竖立的其它4块碑刻,共计获得碑文11则,内容都是不同时代的官方和社区文告。时间上迄乾隆四十年(公元1795年),下迄公元1987年。令人震惊的是,在这些文告中,今黄岗村所在的广大山区都被称为“生苗”区或“七百”“生苗”区,也可以简称“七百”。“七百”“生苗”的款首或头人竟然自称为“七百首人”。据此可知,陈浩原作中“生苗”条的指代对象,正是今天黎平、从江两县毗邻地带山地丛林居民的先辈,这就完全坐实了陈浩原作“生苗”条的记载。近而,还揭示了一个为今人所忽略的历史地理概念,即“七百”“生苗”区。本文拟从空间、血缘、文化三个纬度出发,讨论“七百”“生苗”这一历史地理术语的内涵,及其流变轨迹。
二、“七百”“生苗”的空间分布范围
由于“七百”“生苗”区所指范围极为偏远,又属于下级土司的代辖领地,因而历代的省志、府志、县志按体例均无明确的说明。有幸的是,在此次发掘的碑文中我们找到了实证。
道光二十年争修城垣案判决公告碑碑文(B)
具遵结潭溪司属小领寨民孟老喬今结判
大老谷台前录
吴老气、方开紊等与蚁等争修第十段城垣夫役一案,蒙恩差提讯情。因县主亲告城垣各有段落,凡遇塌坍,向派各司寨地方催夫修葺。现有乾隆年间卯册昭然,其各处派拔人夫,均载明地方夫役名数。惟所争之第十段城垣只载有潭溪属黄岗等寨夫二十名,并未指定应派地方。以致蚁等两案(寨)争持,控径案下。
蒙恩审讯,体恤蚁等两寨均属愚苗,未知识务,复蒙检查嘉庆年间老按,核阅第十段城垣不指(止)蚁等两寨应夫修理,尚有上、下歹,榕洞、户宗(付中)、占里、艮(银)潭、高武等寨均系潭溪司属民苗。城垣应系蚁等寨各寨派夫修理。蚁等仰邀天恩,与议各寨照依旧例均匀酌派,永定章程。断合蚁等小领应(派)夫三名,黄岗应(派)夫一名半,上歹寨应(派)夫二名,下歹寨应派夫三名,容洞寨应派夫三名,艮(银)潭寨应派夫二名,高武寨应派夫二名半,户宗寨应派夫一名半,占里寨应派夫一名半,九寨共计夫二十名修理第十段城垣。至公平!
复蒙县主虑恐蚁等各寨后有争端,赏给议等!卯示蚁等得为子孙世守,永远遵行!日后再不敢彼此推闪,情示出具,应夫修理。遵结是实!
道光二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给
注:原碑错别字太多,笔者能断定其致错者,均在括号中注出
碑文正反两面所载内容是一篇官方文告,文告的发布单位是黎平府,文告内容是重申黎平府城垣维修劳役分摊办法。承担这一城垣维修夫役任务的地域,是黎平府属下潭溪长官司代辖的一片深山丛林区。这一地区共计有9个主要村寨,寨名分别是上歹寨、下歹寨、户宗寨、占里寨、银潭寨、高武寨、黄岗寨、小岭寨、容洞寨。据此可知,这9个村寨是一个完整的地理单元。该碑勘刻时的道光二十年,这一地理单元由黎平府属下的潭溪长官司代管。
根据上述碑文的记载可知,黎平府属下的潭溪长官司代管的这一范围,包括今天黎平县双江乡和从江县高增乡、谷平乡、丙妹镇、翠里瑶族壮族乡等广大山区。在这片区域内,主体居民是侗族,但有少数苗族和其他民族杂居。这场官司的起因,正在于苗族与侗族双方寨老借城垣维护为口实,争夺对这一片区的主事权。但在这篇碑文中,都将当地的居民称作“苗”或“民苗”,并未提到侗族的族名。
至于这个片区当时在官方文告中的总称,则见于此次发掘出来的另外两块碑刻。
黄岗地界碑碑文
立议条规为黄岗齐集关合七百苗寨山场管理
黄岗寨分管下山场地界之立碑
黄岗寨山场管下(辖)地界,从地名光略过到登交,上到光弄至随,过杠纳岭,过到告起定,下到天起议随,上地油当,过到登公乐,过起述大田二丘田埂边,过到光卡守,往左下到规密河口,随下河水到扒弄养,下到规贯河岔,过起托半坡,下到规密中寨河水,上到扒真为止,断落黄岗寨山场管下(辖)。望我子孙万代传口践界之碑!永遵照!
七百首人 龙林老弟
老三老到
同心立碑
道光二年七月十六日 立
又该碑碑阴为“严禁出卖土地于外人修建坟墓碑”,碑文如下:
立议条规为七百大小村寨齐集开会誓盟公议合志同心事
为因围山垅上抵自□□,出岑告寨,中过岭来彭落登脉,上扒店与四寨公山交界。下抵自石彭庶,上纪天,出水杂,上弄述,下纪棚子子,过□□□破,过□仑,出到□□与小黄、占里交界。自公议公山之后,不得生端。七百大小村寨不拘谁人埋葬,不得买卖之。故随心随葬。□□倘有谁寨私卖与别人,七百查出,罚钱五十二串。如有□名私买私卖者,一经查出,罚钱十二串。倘有别人占□我等公山,六百小寨必要报明示众。我等七百首人务要同心协力,有福同享,有祸同当。今当天地誓盟公议,以免后患,永保无虞!所立此碑!永垂不朽!
七百首人 龙林老弟老艮
老三老翻老到
同心立碑
道光二年七月初十日
上述两道碑文中,“七百首人”一词出现两次,“七百苗寨”一词出现一次,“七百大小村寨”一词出现两次,“七百查出”出现一次,另一有“六百小寨”一名仅一见。通读两碑全文,可知“七百”一名均为地名,其空间范围,据实地调查,即包括上文提到的那9个主寨中的户宗(付中)寨、占里寨、黄岗寨、小岭寨和其它附属寨的合称。其中,值得注意之处有三。其一,这些村寨的主体居民都是侗族,但在当时他们却自称为“苗”,“七百苗寨”即为明证。其次,“七百”一名,也可以借指管辖这一地区的办事机构名称。如“七百查出”即是这一用例。最后,管辖这一地区的机构,其主事人员即侗族所称的“寨老”,在碑文中称为“首人”。称“首人”显然是借用汉字字意,落款“七百首人”正是这一用例。至于为何要将这一大片地区合称“七百”,留待下文详论。
“七百”地区居民从何时起,不再自称“苗”,且官府亦不将他们视为苗族,史料缺载,不得而知。但此次发掘出的碑文中,至少可以证明到光绪二十一年时,当地居民已经不再自称为“苗”,而改称为“更”。查,“更”乃侗族自称“gaeml”的音译。这可从“重申旧例督催夫役修缮城垣碑”中得到证实,其碑文如下:
窃以人非金石,未能与山岳绵延。世胄频更,风气殊难述古,所以先辈勒书刊铭以志千古章程不易者也。□等因黎平府属由南第十段城垣,册载黄岗九处供夫二十名修理。昔因坍塌,尚有争端,于道光二十年控径府主黄公断。立有石碑,明白派定。迄今年夕,不料光绪二十年,本段城垣坍塌,有在位之榕硐七处推闪翻兴不修,因而禀控。合将俞主批示断案完结,录由再行勒石,于后为据。
光绪二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吴凤鸣、吴明理、文忠以恳恩查案等情禀榕硐、占里、户宗、银潭、高武、上歹、下歹七处一案。奉黎平府正堂俞批准,派传各处承修可也。
光绪二十年二月初三日,吴凤鸣等以敛钱惑愚等情,禀榕硐石廷标等七处一案。奉黎平府正堂俞批
案,经差候集案讯断,并将执照碑记带案呈验核夺。二月十六日,审讯。蒙黎平府正堂俞公,断九处地方供夫,饬押石廷标、潘荣隋以昭警戒。十八日,吴凤鸣等以明遵暗阻等情续石廷标。奉黎平府正堂俞批,候饬石廷标速即具结,协同修理可也。已照碑案伙修完。合立刊碑!
俾子孙世垂久远 黄岗小岭更等同立
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廿一日立碑
这道碑文中,提到的“七处”显然系指除小岭、黄岗之处的其它七个主寨,而此次争端经黎平府审结后,显然有利于黄岗、小岭两寨,上述七寨被迫出夫修城。因而,黄岗、小岭在这一片区的主导地位就此得以确立,因而该碑的落款才郑重其事的属名“黄岗小岭更等同立”。而这一落款明确显示,这里的侗族居民不再称“苗”,而改称为“更”了。
凭借上述五则碑文,至少可以断言,“七百苗寨”这一地名的使用期上起清雍正“改土归流”后,下迄清光绪二十一年,所涉及地域包括以黄岗和占里为主寨及其所附小寨。
三、“生苗”一名的文化渊源
近代研究者单凭汉文文本的记载,就轻率否定陈浩“生苗”条的记载不代表一个稳定的人群单元,但在这次黄岗调查中,笔者却注意到,陈浩笔下“生苗”条内所载习俗恰好与当地居民的生活习惯相符。而黄岗当地的居民,无论是从上引碑文,还是当前的实际状况,都是一个当之无愧的稳定人群单元。因而,陈浩“生苗”条的记载,显然有所本,起码黄岗居民的先辈就肯定属于陈浩所称的“生苗”。
在此次田野调查中,我们注意到,黄岗侗族乡民的饮食习惯至今还仍然尚好生食。举行重大的宗教仪式时和宴请贵宾时,菜肴中必备一盘未经煮过的生肉片,进食时调和米醋辣椒和盐即可入口。我们此次发掘碑刻时,黄岗的五位寨老两次举行宗教祭奠,主祭品就是这样的生肉。又据乡民的介绍,逢年过节祭祖时,也要用这样的生肉片做祭品。此外,在黄岗期间,该村的村长和书记,还有4个组的组长都设家宴款待过我们,席间都有这样的生肉片。笔者在答谢该村的精英时,客人也要求在席间安排这样的菜肴。
日常的饮食习惯中,每个家户无论是烹煮鸡肉、鸭肉、狗肉都仅是在沸水中略煮几分钟或十几分钟,即出锅上桌。进食的时候,肉还十分坚韧,牙齿咬不断时必用剪刀剪短。因而在这里剪刀是餐桌上必备的餐具,用剪刀剪下的肉食,还会浸出新鲜的血液。与英美餐桌上的牛排相比,这里的肉食更加欠熟。此外,这里的侗族居民还酷爱吃生鱼,料理的办法与日本和韩国的生鱼片相似,但这里所用的鱼主要是鲤鱼和草鱼,不是海鱼。不仅肉类生食,蔬菜也喜欢生食。韭菜和各种野生蔬菜都是洗净后切碎充食,根本不加任何烹煮。
黄岗侗族乡民的这种饮食习俗,在整个侗族地区都家喻户晓。我们出发前往黄岗时,坝区的侗族乡民都会在言谈中提醒我们注意,去到黄岗必须吃生肉,否则就呆不下去。据此可知,黄岗侗族乡民爱吃生肉、生菜的习俗由来已久。可见这是一项世代传承的特殊风俗习惯,通行这一特殊风俗习惯的区域,正是上文中提到的“七百”或“七百苗寨”。上述文化事实,足以验证陈浩原作中“生苗”条的记载正确无误。该条目的指称对象,必然定包括清代所称的“七百”或“七百苗寨”居民,也就是今天黄岗、占里及其周边地区侗族、苗族的先辈。
值得一提的是,黄岗及其周边的侗族妇女,衣制虽与其他地区的侗族相似,但头饰却沿袭苗装。当地的婚恋习俗又与苗族相似,实行真正意义上的自由择配,结婚与离婚高度自主和自由。在生计方式上也与苗族相似,酷爱采集和狩猎,农作物的种植也习惯于多种农作物混合播种。执行亦种亦收,亦收亦食的游耕式操作。因而有理由说,黄岗侗族文化的特异之处在于,它是兼容苗侗两种文化的复合产物。若以文化特质为依据,有充分的理由可以将所谓“七百”或“七百苗寨”的侗族居民,定义为侗族内的一个特别支系。其情形与镇远县的报京乡侗族居民相似。不过,本文探讨的主题是“七百苗寨”的历史地理内涵,至于该不该这样去划分侗族支系,最好留给民族学家去做出结论。
在所谓的“七百苗寨”区,除了有侗族居民外,还有一些苗族居民定居。这些苗族居民都独立建寨,不与侗族居民同寨居住。今黄岗行政村所辖第6组,就全部由苗族居民组成。这些苗族居民集中居住在岑秋寨,岑秋寨位于黄岗村西南距离3公里半处,只有50户人家。该寨的苗族,人人会说侗语。无论是与其他侗族交流,还是与汉族交流都声称自己是侗族。但是与苗族交流时,都通用苗语,并声称自己是苗族。这种双重认同的族属定位现象,除了岑秋外,双江乡的岑和行政村的苗族也是如此。推而广之,所谓“七百苗寨”区的苗族也无一不如此。类似的现象,还见于湖南省通道、靖州两县的“花苗”、“草苗”。这里的苗族同样对外称自己是侗族,对内称自己是苗族。身份证上的族属标识则侗族和苗族并有。甚至同一家庭的成员,有的人身份证标识为侗族,有的人标识为苗族的文章。[11]由此看来,苗、侗两种文化互渗,并结成稳定社群,在湘黔桂边区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事实。将相关的人群,定义为苗侗两种文化的复合体,有充分的事实根据。
从文化渊源的视角着眼,包括黄岗在内的“七百”或“七百苗寨”居民,其生活习惯与陈浩笔下的“生苗”完全相同。在陈浩时代,将这个稳定的人群单元称为“生苗”完全合情合理。陈浩原作中“生苗”条的记载,也完全符合陈浩原作的体例。至于上述碑文中,不出现“生苗”字样,则是因为立碑时“改土归流”已经完全结束,局势已经完全稳定,“七百苗寨”已经正式划归潭溪长官司统领,从政治术语的角度看,官方及社区的文书当然不得再称为“生苗”了。而陈浩原作的性质是民族志,直呼“生苗”自然顺理成章。
四、“七百”一名的由来
若单凭上述碑文的记载,今人很容易将“七百苗寨”、“六百小寨”或“七百首人”误解为由七百个村寨或六百个村寨结成的地理单元。然而这样的理解,显然有误。一则,上述碑文所涉及到的片区,其范围并不大,约合一百二十平方公里,在这样的狭小范围内绝对不可能包容七百个村寨。二则,上述碑文中“七百首人”的署名只有四五个人,按照各村寨地位平等的家族村社侗族合款准则,既然是七百个村寨会盟,署名的寨老就应当无一遗漏的一一署上七百个人的名字,而断然不允许仅仅出现少数的几个人名。三则,上述碑文中提到“七百苗寨”摊派夫役修筑城垣,共计需派出人夫二十名,而其中的黄岗、户宗、占里、高武四寨,都实载需出“半夫”。查,人夫不可分半,出现这样的分摊情况,只能理解为这一分摊是以各寨的实有人户数为单位平均分摊,约合每三十五户派一夫。据此可知,“七百”一名绝不是指村寨数,而是指这一片区内当时的实有家户数。而这一理解,恰好与侗族的合款制度相吻合。[12]查侗族的合款,都是以每家户出一人为代表组成,而不是以寨为单位出代表参与合款。
按照侗族合款的规举,参加合款的家户数往往可以用作这一片区的地名使用。如,新中国成立前,黄岗参加最后一次合款时,当时黄岗共有一百五十户人家,因而黄岗自此以后,一直被称作“百五黄岗”。而黄岗这次参加合款的范围包括四寨、蔑洞等侗族村寨,总共参与合款的家户数为一千七百户,因而这一片区自此以后被称为“千七区”。再如,与黄岗相邻的小黄寨,是与其他侗寨结盟,参加结盟的家户共计二千七百户。因而小黄寨自此次结盟后,归属于“二行七区”中的“上九百小区”。
据此可知,上述碑文提到的“七百”乃是此前一次合款中共有七百户人家参与合款,因而才被称为“七百”。又因为“改土归流”前,这一片区属于“苗疆生界”,因而官方文书才沿用旧例,称作“七百苗寨”。若沿袭“改土归流”前的惯例,自然也不妨称为“七百生苗”。仅仅因为当时这一片已纳入土司管辖,若再称为“生苗”显然有歧视之意,因而官方文书才停止使用“生苗”一名。
总之,用家户数作地名用词惯例,是侗族合款中的习惯,将侗族村寨泛称作苗寨则是官方文书沿用清代以“苗”泛称少数民族用词惯例的结果。无论称作“七百”、“七百苗寨”,所指都是同一个片区,也就是黄岗所在的那个500-900米的高山丛林区,而当地的居民则是以侗族为主,其次为苗族。
五、结论与讨论
基于上述分析,“七百”或“七百苗寨”是一个完整的历史地理概念,所涉及的空间范围位于今天贵州省黎平、从江两县的毗连地带。“改土归流”前,这里属于“苗疆生界”,因而其间的居民可以沿袭前代传统称为“生苗”,陈浩原作正是这一用例,因而陈浩原作并未自乱其例。这一片区在“改土归流”前的侗族合款中,参加人户有七百户,因而被定名为“七百”。“改土归流”后,为了消除歧视和偏见,因而官方文书废弃了“生苗”一名,改称“苗寨”,这就得出了“七百苗寨”一名,并稳定成为从“改土归流”到清光绪二十一年间,正式使用的地名。
陈浩原书的“生苗”条说“生苗在台拱、凯里、黄平、施秉等处”[13][14],基于上述分析,可知陈浩这一记载有欠准确。原因在于,“改土归流”后,设置的“新疆六厅”其辖地范围,由于正在执行“苗疆禁令”而未曾准确划定,加上当时残存的下级土司仍然代辖着少数民族地区,以至于各具体村寨的归属往往不甚明晰,若不亲至其地,很难避免会出现张冠李戴的现象。陈浩有关“生苗”分布的记载有欠准确,正因此而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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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李宗日方,《黔记》卷三,十二页,合订本,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
[②] 杨庭硕 潘盛之,《百苗图抄本汇编》,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2004,P533。
[③] 杨庭硕 潘盛之,《百苗图抄本汇编》,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年,前言。
[④] 杨庭硕 潘盛之,《百苗图抄本汇编》,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年,前言。
[⑤] 杨庭硕 潘盛之,《百苗图抄本汇编》,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2004,P533
[⑥] 李汉林,《百苗图校释》,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2001年,P86。
[⑦] 刘锋,《百苗图疏正》,北京:民族出版社,2004,P103。
[⑧] 杜薇,《百苗图汇考》,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2002,P35。
[⑨] 刘锋,《百苗图疏正》,北京:民族出版社,2004,P103-104。
[⑩] 杨庭硕 潘盛之,《百苗图抄本汇编》,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P553。
[11] 吴永清,“榕江县庙友公设社会历史文化调查”,载 《月亮山调查》,第一辑,贵州省民族研究所编,内部发行1987。
[12] 姚丽娟 石开忠 ,《侗族地区的社会变迁》,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5。
[13] 刘锋,《百苗图疏证》北京: 民族出版社,2004年,P103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P35。
[⑨] 刘锋,《百苗图疏正》,北京:民族出版社,2004,P103-104。
[⑩] 杨庭硕 潘盛之,《百苗图抄本汇编》,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P553。
[11] 吴永清,“榕江县庙友公设社会历史文化调查”,载 《月亮山调查》,第一辑,贵州省民族研究所编,内部发行1987。
[12] 姚丽娟 石开忠 ,《侗族地区的社会变迁》,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5。
[13] 刘锋,《百苗图疏证》北京: 民族出版社,2004年,P103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P35。
[⑨] 刘锋,《百苗图疏正》,北京:民族出版社,2004,P103-104。
[⑩] 杨庭硕 潘盛之,《百苗图抄本汇编》,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P553。
[11] 吴永清,“榕江县庙友公设社会历史文化调查”,载 《月亮山调查》,第一辑,贵州省民族研究所编,内部发行1987。
[12] 姚丽娟 石开忠 ,《侗族地区的社会变迁》,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5。
[13] 刘锋,《百苗图疏证》北京: 民族出版社,2004年,P103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P35。
[⑨] 刘锋,《百苗图疏正》,北京:民族出版社,2004,P103-104。
[⑩] 杨庭硕 潘盛之,《百苗图抄本汇编》,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P553。
[11] 吴永清,“榕江县庙友公设社会历史文化调查”,载 《月亮山调查》,第一辑,贵州省民族研究所编,内部发行1987。
[12] 姚丽娟 石开忠 ,《侗族地区的社会变迁》,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5。
[13] 刘锋,《百苗图疏证》北京: 民族出版社,2004年,P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