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世纪20年代王国维先生《最近二三十年中中国新发现之学问》(《王国维文集》第四卷,中国文史出版社,1997年,176页)曾指出:“古来新学问之起,大都由于新发见之赐”。陈寅恪先生《陈垣敦煌劫余录序》(《陈寅恪集·金明馆丛稿二编》,三联书店,2001年,266页)亦谓:“一时代之学术,必有其新材料与新问题。取用此材料,以研求新问题,则为此时代学术之新潮流。”故此,新材料、新问题成为治学者孜孜以求的最高目标。自1964年以来在清水江流域不断发现以山林契约为主(包涵土地契约、族谱、诉讼词稿、山场清册、账簿、官府文告、书信、宗教科仪书、唱本、誊抄碑文等)的清水江文书,不仅对“契约文书学”学科的充实和发展有利,对中国社会经济史、法律史、商业史、土地制度史、赋役制度史、日常生活史、村落史、生态环境史、民族关系史等诸多领域的再认识和深化研究也有非常重要的史料价值。
一、清水江文书的“发现”
自解放初期起始,国务院民族事务委员会和各有关少数民族地区,为开展民族工作,曾组织民族学者和民族工作者,对少数民族的社会历史进行过调查。195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办公室编《贵州省清水江流域部分地区苗族的婚姻》中,就注意到清水江流域有婚姻文书存在,1959年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工商联、锦屏县工商联合编《锦屏县木材行业史料》(稿本)亦有林业契约文书,但未出版。1964年,贵州省民族研究所以罗义贵、周绍武、万斗云、杨有赓组成的调研组对锦屏县进行了为期半年的调查,成果为《锦屏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经济调查报告》,杨有赓也正是此时在文斗村民姜元军手中获得300余份契约文书。 1986年,杨有赓再入锦屏县调查,平鳌村民姜于修出示600余份契约文书。在原有成果之基础上,杨有赓撰成《锦屏侗族地区社会经济调查》,经1964年同行调查人审阅提出修改意见后定名《侗族社会历史调查》,于1988年11月由贵州民族出版社刊行。书中共收入16份契约文书,年代最早者为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由此可知,清水江文书的零星发现当在1950年代,而1964年则确切发现了300余份,首次出版公布为1988年。除了上述民族调查发现之外,锦屏县档案局于1984年对锦屏古代林业契约、族谱、碑刻等民间档案资料开展调查征集工作,共征集到清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到宣统三年(1912年)的契约原件280份(刘守华《翻开杉木林背后的人间约定》,《中国档案》2006年第4期)。1998~1999年底,锦屏县档案局又集中力量开展了大规模民间档案的征集活动,征集到2875份清代契约原件,34份复制件。但这些契约文书,作为档案并未对外界开放,鲜为人知。
2000年10月,张应强到清水江下游进行学术考察,促成2001年中山大学与锦屏县签订合作协议,成立契约征集机构,征集、整理清水江文书。2002年3月,中山大学历史人类学研究中心(陈春声、刘志伟、张应强)邀请牛津大学(科大卫)、厦门大学(郑振满)、北京师范大学(赵世瑜)、清华大学(张小军)、北京三联书店(杜菲)等机构的学者专程到锦屏县进行学术考察,就清水江民间文书的收集、整理和研究工作之前景,以及以山林契约为主的民间文献的学术价值进行了全面评估,锦屏县的清水江文书进入大规模发现阶段(张应强《清水江文书的收集、整理与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1~2页)。
2006年,贵州省出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锦屏文书抢救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黔府办发〔2006〕112号),相关县大规模地进行清水江文书征集的工作迅速展开。截止2011年10月,清水江流域各县已征集入档的契约文书数量为:锦屏县36482件,黎平县24320件,三穗县19542件,天柱县14000(余)件,剑河县8000(余)件,台江县1212件,各县档案馆入藏总数已达103356件(张新民《走进清水江文书与清水江文明的世界》,《贵州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时间最早的契约文书为天柱县档案馆所藏成化二年(1466年)八月初□日“粟文海、粟文江等人耕种抛荒屯田合同”。显然,清水江文书的发现还将持续,除档案部门征集外,学者田野调查所获也在逐渐增多,比如凯里学院的徐晓光、龙泽江、吴才茂等人,既是清水江文书的研究者,也在不断地收集尚未被档案部门、其他学人发现和利用的清水江文书,现已收集有清水江文书原件846份藏凯里学院苗侗博物馆,复印件近万余份。另外,凯里学院图书馆通过与清水江流域各县的村民合作,试图建立清水江文书数据库,业已彩色扫描原件近4000份。由此可知,清水江文书仍会不断地处于被发现的过程之中。
二、清水江文书几种命名评述
由于清水江文书还在不断地被发现,因此,清水江文书之称谓及其运用,目前学术界尚未形成统一的规范,相关研究成果的名称表述也依然混用,以下几种颇具代表性。
(一)山林买卖契约与山林租佃契约。此称谓应是对清水江文书最早的称呼,见于1988年出版的《侗族社会历史调查》,这主要是当时契约文书的发现不多,种类以山林买卖、山林租佃为主而导致的命名。
(二)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这种称谓始于杨有赓与日本东京大学国立亚非语言文化研究所的合作,初始似称为“苗族契约”或者《中国苗族契约》(黔外邀函〔1994〕24号),而出版成果则为《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东京外国语大学,2001,2003年)。但书中契约文书显然不全是林业契约,比如汇编中的D类田契55件,F类杂契(含油山、荒山、菜园、池塘、屋坪、墓地及乡规民约、调解合同等)45件。因而,称为林业契约似有以偏概全之嫌。
(三)锦屏文书。这种称谓始于2006年贵州省成立“锦屏文书”抢救保护领导小组(《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黔府办发〔2006〕112号),由此档案部门才开始把契约文书征集范围扩大到锦屏县的周边各县。所以,龙泽江认为用“锦屏文书”来代指“清水江流域文书”并无不可,因为最早被发现和最早引起国内外学术界关注的都是锦屏县的文书,“锦屏文书”名称是历史形成的(龙泽江《锦屏文书的价值研究方法与开发利用途径——锦屏文书暨清水江木商文化研讨会综述》,《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0年第4期)。然若从历史形成而言,锦屏县作为地域名称在明清时代有多次演变,即便早期契约文书发现地之文斗苗寨,在清代即分文斗上、下两寨,文斗下寨就由当时的天柱县所辖,而现已发现之清水江文书已经越来越多地超出了锦屏县的范畴。所以,用“锦屏文书”指代整个清水江流域的民间文书,似有欠妥当。
(四)贵州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此一称谓以陈金全等《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人民出版社,2008年)为代表,侧重强调文斗苗族人的法律生活经验。
(五)中国苗族混农林契约文书。龙宇晓通过参与一系列国家学术会议而提出这一称谓,在西方档案学界有一定影响。不过,若就整个清水江流域的契约文书而言,当然不仅仅是苗族,以侗族为主的其他少数民族的契约文书亦占有相当之数量,何况也并非全为“混农林”契约。
(六)土司契约文书。高聪、谭洪沛主编《贵州清水江流域明清土司契约文书》,已出版“九南篇”和“亮寨篇”,以契约文书发现地为明清土司所在地及辖地命名,似在强调土司制度。然遍览契约文书之内容,颇难区别于其他清水江文书,亦难利用其进行土司制度变迁的研究,况且这些文书的发现村落均在锦屏,重新命名为土司契约文书,似亦不妥。
(七)清水江文书。张应强《清水江文书的收集、整理与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1页)中对此有明确的界定:“清水江是洞庭湖水系沅水上游的主要支流之一,自西向东贯穿今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的多个市县。随着明代以来特别是清雍正年间开辟‘新疆’之后的大规模区域经济开发,清水江流域尤其是其下游地区,经历了以木材种植采运业兴起为核心的经济发展与社会历史过程。以杉树为主的各种林木的种植与采伐,成为清水江两岸村落社会最为重要的生计活动,随之而来的山场田土买卖、租佃所产生的复杂土地权属关系,杉木种植采运的收益分成,以及地方社会在某些特殊历史时期所经历的重大事件,等等,留下了大量契约文书以及其他种类繁多、内容庞杂的民间文献。我们把这些珍贵的民间历史文献统称为清水江文书”。由此可知,清水江文书是黔东南苗、侗等民族历史形成的各种民间历史文献的统称。
所谓名不正,则言不顺,清水江文书已到了统一命名的时候,纵观上述几种命名,笔者以为清水江文书不仅能全面概述其发现地域,也最为符合中国契约文书学科命名之规范,更为重要的是,目前已出版共3辑33巨册的大型资料丛书即为《清水江文书》(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2009,2011年),而国家清史纂修工程项目“清水江文书集成考释”亦以清水江文书为名(张新民《清水江文书的整理利用与清水江学科的建立——从〈清水江文书集成考释〉的编纂整理谈起》,《贵州民族研究》2010年5期)。因此,清水江文书显然是恰当且合理的学术术语。
三、清水江文书研究的回顾
尽管清水江文书尚在不断地被发现,而名称亦有混用之现象存在,但围绕清水江文书而展开的研究,若从1964起年算起,至今已近五十年,取得了较为丰硕的研究成果,兹分三阶段论述之。
(一)清水江文书初步收集阶段(1964~1988)
1964年,贵州省民族研究所的研究人员在锦屏进行了为期半年的调查,获得了数百份契约文书,到1988年杨有赓执笔的《侗族社会历史调查》(贵州民族出版社,1988年)出版,共24年。该书主题内容有五个方面:一是对林业契约中的佃契、卖契作了解读;二是依据官府文告、诉讼状稿等,对“清江四案”(“皇木”案、“当江”案、“白银”案、“夫役”案)进行了分析;三是对山客、水客、木行、排夫等木材交易主体及其行规进行了介绍;四是对木材交易和运输环节中的“技术性规则”(木材独特计量方法、单位等)作了介绍;五是民国时期的木材税收资料丰富。另外,廖耀南与游芝升对清水江流域的木材贸易各个环节做了介绍与研究(《清水江流域的木材交易》,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贵州省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贵州文史资料选辑(第六辑)》,贵州人民出版社,1980年)。雍文涛对“杉木之乡”的中兴之路进行了调查(《关于黔东南林区的调查》,《人民日报》〔缩印合订本〕1983年第11期)。贺廷显也调查了黔东南自治州林区生产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关于黔东南自治州林区生产建设中几个问题的调查》,《贵州民族研究》1984年第4期)。李国章则对黔东南集体林区的木材指导价格进行了分析(《浅谈黔东南集体林区的木材指导价格》,《价格理论与实践》1987年第4期)。这些调查类的文章尽管注意到了林业契约的存在,但并未加以利用。仅杨有赓《清代黔东南清水江流域木行初探》(《贵州社会科学》1988 年第8期)和《清代锦屏的木材运销的发展与影响》(《贵州文史丛刊》1988年第3期)两文已经开始运用契约文书对清水江流域的木材行业进行了概述。
(二)清水江文书初步研究阶段(1989~1999)
经过二十多年的积累,杨有赓开始利用清水江文书对清水江下游进行了多视角的开拓性研究工作,他首先分析了林契产生的历史背景,概括了山林买卖契约、山林租佃契约之情况,并进一步描述了林契反映的苗族社会经济特点(《清代清水江下游苗族林契研究》,载《苗学研究(一)》,贵州民族出版社,1989年)。在此基础上,他对木材贸易为主的清水江流域的资本问题也进行了分析(《清水江流域商业资本的发展、流向与社会效应》,《贵州民族研究》1989 年第3期),并进一步讨论了清水江下下游明清时期社会、经济、文化的多重变化是在汉文化影响下而实现的(《文斗苗族地区的明清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状况:〈姜氏家谱〉剖析》,《贵州民族学院学报》1989 年第4期;《清代清水江林区林业租佃关系概述》,《贵州文史丛刊》1990 年第2期;《清代苗族山林买卖契约反映的苗汉等族间的经济关系》(《贵州民族研究》1990 年第3期)。吴兴然也利用契约文书就明清时期锦屏杉木生产、交易、税收等问题进行了勾勒,并描述了活立木转让产生的历史背景,转让的形式以及转让程序(《明清时期锦屏苗木生产经营初探》,《贵州社会科学》1990年第4期;《明清时期锦屏县活立木转让述评》,《黔东南社会科学》1991年第1期)。
另外,日本学者武内房司《清代贵州东南部ミャォ族に見る漢化の一側面——林业经营を中心に》(载竹村卓二编《仪礼、民族、境界——华南诸民族汉化の诸相》,风响社,1994年)和《清代清水江流域の木材交易と在地少数民族商人》(《学习院史学》第35期,1997年)两文,对林业经营活动所见到的苗侗民族地区汉化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利用契约对这一区域内木材贸易情况作了简单论述。グニェルス《清代贵州苗族の植林技术》(《日中文化研究》第14期,1999年)则认为标示有雍正九年(1731年)日期的契约文书为清水江流域发现的最早的契约文书,并对苗族的植林技术进行了研究。
(三)清水江文书发现和研究逐渐深入阶段(2000~2012)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清水江文书的大量发现,收集介绍和整理出版、研究领域与研究视角逐渐增多。为示说明,兹撮其要者,概述如下。
1.收集介绍与整理出版方面。清水江文书尽管发现到今已快五十年的时间,但大量的介绍性文章却在本世纪初以来才出现。例如:锦屏本土学者王宗勋做了大量的工作,撰系列文章对清水江文书的种类、产生背景做了分析,并对《三营记》进行了点校,同时对锦屏关于林业契约的征集情况和一些特殊家族的文书进行了介绍(《贵州锦屏县民间山林契约简介》,《华南研究资料中心通讯》第24期2001年;《三营记》,《贵州档案史料》2001年第2期;《锦屏山林契约档案及产生的社会背景》,《贵州档案史料》2002年第2期;《锦屏民间林业契约及征集研究基本情况》,《贵州档案》2002年第3期;《乡土锦屏》,贵州大学出版社,2008年;《文斗三老家及其契约文书》,《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1年第2期);另一位锦屏本土学者姜秀波就锦屏清代林契的产生、内容、形式和社会功能以及林契的保存现状也做了介绍(《轰动世界的锦屏10万件清代林契》,《文史天地》2003年第2期;《古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样板——读解清水江清代林契》,《当代贵州》2003年第5期)。张应强也为清水江文书能引起学术界的关注做了很多努力(《民间文书〈均摊全案〉介说》,《华南研究资料中心通讯》第30期2003年;《锦屏》,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而另外一些学者则对清水江文书的发现过程进行了梳理和介绍(刘守华《锦屏:契约文书的发现》,《寻根》2006年03期;单洪根《锦屏林业契约文书——清代林业生产关系的活化石》,《凯里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刘洋《近三十年清代契约文书的刊布与研究综述》(《中国史研究动态》2012年第4期)中也对清水江文书中尤其是林业契约的研究进行了综述。另外,值得注意的还有吴才茂对吴家塖共200余份契约文书进行了介绍和分类整理(《清代清水江下游天柱吴家塖苗族村落土地契约文书的调查与研究》,《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1年第1期);徐晓光对黔东南小江流域的契约文书进行调查,共收集各类契约文书800份,并对这些契约文书进行了地域性研究(《黔东南“小江契约文书”的地域性研究》,《贵州社会科学》2011年第10期)。
而关于清水江文书的整理出版则主要有:张应强等《清水江文书》(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2009,2011年),共出版了三辑33册计15000份。唐立等《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东京外国语大学出版会,2001,2002,2003年)共三卷,计858份。陈金全等《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人民出版社,2008年),计664份。谢晖等《民间法》第3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计134份。潘成志等《土地关系及其他事物文书》(贵州民族出版社,2011年)计139份。另外,《锦屏林业志》(贵州人民出版社,2002年)计25份。《黔东南州志•林业志》(中国林业出版社,1990年)计13份;加上《侗族社会历史调查》中16份,共计16849份。这与清水江文书实际进馆藏量10多万份和估计藏量30万份的数量相去甚远(龙泽江《锦屏文书的价值、研究方法与开发利用途径——锦屏文书暨清水江木商文化研讨会综述》,《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0年第4期)。因此,出版和公布清水江文书在今后一段时期内都将继续进行。
2.专题研究方面。21世纪以来,对清水江文书的研究,已经逐渐形成了民族习惯法、社会经济史、人工林业史、村落史等专门的研究领域。
(1)民族习惯法。利用清水江文书研究习惯法和少数民族法制史,是目前最为引人瞩目的领域之一。徐晓光的系列著作《苗族习惯法的遗留、承传及其现代转型研究》(贵州人民出版社,2005年)、《清水江流域林业经济法制的历史回溯》(贵州人民出版社,2006年)、《原生的法:黔东南苗族侗族地区的法人类学调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苗族法制史》(远方出版社,2009年)都涉及到清水江文书的利用。尤其《清水江流域林业经济法制的历史回溯》一书,撷取清水江下游地区所谓“清江四案”及其他纠纷案件,勾勒出了清代至民国时期的清水江流域林业运行的法制机制。除去著作外,他的系列论文亦是围绕这一主题展开,并逐步形成了以林业契约、诉讼文书、官府告示、口传资料以及从民族地区小地域社会法律运行的个案情况来研究国家法与民间习惯法的互动问题(《锦屏林业契约文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民族研究》2007年第6期;《清代黔东南锦屏林业开发中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的互动》,《贵州社会科学》2008年第2期;《黔东南侗族传统林业生计及其习惯法规范》,《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0年第2期;《锦屏林区民间纠纷内部解决机制及与国家司法的呼应——解读〈清水江文书〉中清代民国的几类契约》,《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1年第1期;《黔东南小江流域的林契及相关诉讼问题》,《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2年第1期)。
罗洪洋也是这领域的研究者,他针对明清以来清水江流域林业经济繁荣的原因,进行了多方位的解释。首先对文斗苗寨的林业契约进行了分析归类,将其分为卖契、佃契、分合同、处理山地林木纠纷契等四类,认为锦屏人工林业的发展得益于上述契约有效地保护了人工育林者的产权,较好地调整和规范了各方的利益分配关系(《清代黔东南文斗侗、苗林业契约研究》,《民族研究》2003年第3期),同时也从佃种人的来源、主佃双方的分成比例、佃契的精细设计等方面论述了人工林产权的相关问题(《西部民族地区经济法制研究之——贵州锦屏苗侗林业契约之佃契初探》,《贵州工业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并强调这种产权大多是家庭私有制”的产物(《清代黔东南文斗苗族林业契约补论》,《民族研究》2004年第2期)。当然,这种产权的保证在很大程度上是林业契约和习惯法调整的结果(《从清代锦屏人工林业的繁荣谈政府和国家法的“为”与“不为”》(《经济问题探索》2004年第5期)。并进一步论证了清代锦屏人工林业中的财产关系主要依靠林业契约进行调整,而林业契约之所以能够良好地发生作用,并不在于有国家法的保障,而在于林区苗民形成了一套本地的契约纠纷解决机制,寨老等民间头人在契约纠纷解决中担任着重要角色,而苗族习惯法则是契约效力的后盾(《清代黔东南锦屏苗族林业契约的纠纷解决机制》,《民族研究》2005年第1期)。之后他认为清代地方政府对黔东南苗区人工林业的规范从林木交易开始,其内容包含市场交易主体的规范、对市场秩序的规定、对市场交易纠纷的处理等,重视市场惯例,并注意保持规范的稳定性,而十年、二十年才能获取预期收益的卖木不卖地契、卖栽手契的存在,说明了锦屏苗民对契约的信心,这些因素促成了人工林业的繁荣(《清代地方政府对黔东南苗区人工林业的规范》,《民族研究》2006年第1期;《清代黔东南锦屏苗族林业契约之卖契研究》,《民族研究》,2007年第4期)。
乡村社会中存在的纠纷及其解决途径,也是清水江文书研究者比较重视的问题。比如日本学者就强调了清水江林业契约的民间性,并认为林业的经营是按当地的地方性制度进行管理(武内房司《鸣神和鸣官:清代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所见苗族的习俗和纷争处理》、相原佳之《清代中国贵州清水江流域的林业经营的一侧面——<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平鳌寨文书事例》、岸本美绪《贵州的山林契约文书和徽州的山林契约文书》、唐立《清水江流域的苗族植林开始:林业经营驱立诸要因》,此四文均载唐立、杨有赓、武内房司主编《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年)》第三卷《研究篇》,东京外国语大学,2003年,83~190页)。实际上,在清水江下游地区,契约成为一种规范受到乡村百姓不同程度地遵守,当逾越这种规范而产生纠纷时,据学者们的研究,其解决途径有“理讲、鸣神、鸣官”三种,在这三种途径中,由中人、寨老、团绅组成第三方主持下的“理讲”是最常见的形式,在这种方式不能解决时,民众便会诉诸神灵裁决,神灵裁决失败,最后才找官府。当然,只有村落、宗族与官府三者之间处于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时,林业纠纷才能得以圆满地解决(梁聪《清代清水江下游村寨社会的契约规范与秩序——以文斗苗寨契约文书为中心的研究》,人民出版社,2008年;潘志成《清代贵州文斗苗族社会中林业纠纷的处理》,《贵州民族研究》2009年第5期;梁聪《清代黔东南地区社会变迁与苗民民间纠纷解决方式的演变——以锦屏文斗解纷文书为分析材料》,载陈金全、汪世荣主编《中国传统司法与司法传统》(下),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侯晓娟《试论清代黔东南文斗民间纠纷的解决——以文斗苗寨诉讼文书为中心》,载杨正万主编《花溪法学评论》(第一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9年;潘志成《清代锦屏文斗苗寨的宗族与宗族制度——兼及林业经营中的“家族所有制”、“家庭私有制”争议》,《贵州社会科学》2011年第2期;陈金全《论清代黔东南苗寨的纠纷解决——以文斗苗寨词状为对象的研究》,《湘潭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秦秀强《江规:清代清水江木材采运贸易规范考察》,《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0年第1期;刘振宇《清代黔东南苗族社会变迁与民间纠纷解决——以文斗寨解纷文书为研究对象》,《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因此,一些学者就认为国家法与习惯法之间的良性互动,就显得非常重要,是纠纷得以解决的最后保障(陶钟灵《清代贵州锦屏林木交易习惯的法律经济学分析》,《贵州文史丛刊》2007年第1期;程泽时《清代锦屏木材“放洪”纠纷与地役权问题——从加池寨和文斗寨的几份林契谈起》,《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0年第4期;程泽时《林权确认的习惯法之立法完善与法理——以锦屏文书为例》,《林业经济》2011年第4期,程泽时《清水江文书之法意初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
(2)社会经济史。对清水江下游区域社会经济变迁的研究成绩也很显著,张应强的研究最为突出并具启发性,他经过多年的田野调查,以历史人类学的方法,仔细地解读了契约文书、族谱、碑刻等民间历史文献,将清代清水江下游地区这一特定区域社会置于王朝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脉络中来加以把握,通过对以木材采运活动为中心的区域社会历史基本过程的梳理和描述,探讨依赖和通过一个区域市场网络的发展,传统中国的国家力量与相应区域的地方社会发生了怎样的互动,从而对区域社会变迁之多重因素交互作用、多种关系复合一体的过程,进行地域化的理解和做出历史性的解释(《从卦治<奕世永遵>石刻看清代中后期的清水江木材贸易》,《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3期;《清代中后期清水江流域的村落与族群:以锦屏县文斗寨的考察为中心》,载周大鸣主编《21世纪人类学》,民族出版社,2003年;《清代西南商业发展与乡村社会——以清水江下游三门塘寨的研究为中心》,《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4年第1期;《木材之流动:清代清水江下游地区的市场、权力与社会》,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区域开发与清水江下游村落社会结构——以<永定江规>的讨论为中心》,《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09年第3期;《清水江经验:流动的原生态民族文化观》,《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0年第3期;《姓氏符号、家谱与宗族的建构逻辑——对黔东南一个侗族村寨的田野考察》,《西南民族人学学报》2010年第6期;《区域开发与清水江下游社会型构》,载杨伟兵《明清以来云贵高原的环境与社会》,东方出版中心,2010年)。朱晴晴也通过对清水江下游地区移民会馆——万寿宫的研究,发现它不仅是出于血缘和地缘纽带的联系而产生的组织,其中还包含了极为特殊的商业因素,并由此在小江侗族地区构建了极具特色的股份制共同体,对整个小江社会日后的运行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并进一步对整个清水江下游的“会”进行了研究,指出“会”这种社会组织和移民在社会变迁中的重要作用(《股份制的移民共同体——清代清水江下游的移民会馆与区域社会》,《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0年第4期;《清代清水江下游的“会”与地方社会结构》,《开放时代》2011年07期;《清代西南乡村集市与区域社会——以贵州黔东南小江为例》,《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11年第6期)。吴才茂则通过对宗族活动的研究,发现清水江下游民众在日常生活中,娴熟自觉地运用汉字签订契约、编纂族谱、修建宗祠、刊刻碑铭等行为,既是明清以来处于华夏边缘民众塑造正统身份而获取更多生存资源的重要策略,也是苗、侗族地区社会结构发生根本性改变的表现形式(《祖荫的张力:清代以降清水江下游天柱苗侗地区祠堂的修建》,《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1年第3期;《明清以来清水江下游地区民众华夏世胄身份的构建》,载朱诚如、王天有主编《明清论丛》第十二辑,故宫出版社,2012年)。
其他与之相关的论文还有:万红《试论清水江木材集市的历史变迁》(《古今农业》2005年第2期),王会湘《从清浪碑看清代清水江木业争江案》(《贵州文史丛刊》2008年第4期),王宗勋《从锦屏契约文书看清代清水江中下游地区的族群关系》(《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09年第1期),孙兆霞《20世纪上半叶清水江流域苗侗社会的多重现代性考察——以林业开发制度变迁为例》(《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卢树鑫《镯免钱粮与均田摊粮——清水江下游地区清代田赋征收的形成与演变》(《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0年第2期),邓刚《移民传说中所见之地域社会的开发与秩序——以黔东南清水江中下游部分村寨为中心的考察》(《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1年第2期),徐晓光《教化、“归化”与文化——清代清水江流域苗族侗族地区与法律有关的教育文化事象》(《教育文化论坛》2012年第2期),安尊华《略论民国时期清水江下游地区的民间借贷——以天柱县高酿镇木杉村为例》(《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1年第3期),刘亚男《从契约文书看清代清水江下游地区的伦理经济》(《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2年第2期)。这些论文从不同的视角讨论了清水江流域尤其是下游地区的社会、经济与文化变迁。
(3)人工林业史。作为清水江文书的大宗,林业契约也是学者关注的重点内容之一,逐渐形成了以人工林为切入点的林业经济运行机制及其繁荣的探讨。罗康隆认为村社家族共有山林制是侗族传统人工营林业的基础,其血缘、地缘与社会组织三位一体的侗族传递模式是人工营林业得以长期运行的机制,这种机制被林业契约文书和习惯法所衍生的地方性制度进一步的保护而实现人工林繁荣(《侗族传统人工营林业的社会组织运行分析》,《贵州民族研究》2001年第2期;《侗族传统家族制度与清代人工营林业发展的契合》,《广西民族研究》2009年第3期;《清代贵州清水江流域林业契约与人工营林业的发展》,《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0年第2期)。沈文嘉着重强调了侗、苗族人民的人工林种植技术和林业契约的完美结合是人工林得以长期繁荣的奥秘(《清代清水江流域侗、苗族杉木造林方法初探》,《北京林业大学学报》2004年第3期;《清代清水江流域林业经济与社会发展论要》,《古今农业》2005年第2期)。一些研究者则认为家庭林业所有权和良好的林业管理制度促成了人工林的繁荣(罗洪洋《财产所有权保障与清代锦屏人工林业经济繁荣》,《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吴大旬《从有关碑文资料看清代贵州民族地区的林业管理》,《贵州民族研究》2008年第5期;郭蓓《清水江林业契约的制度经济学分析》,《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11年第6期)。而王宗勋和单洪根则强调了林业工人与商人在林业繁荣中做出的重要贡献(王宗勋《清水江流域最早的林业工人》,载吴宗源主编《侗族百年实录(上)》,中国文史出版社,2000年;单洪根《木材时代——黔东南林业史话》,林业出版社,2008年;单洪根《清水江木商文化》,世界社会文献出版社,2009年)。
(4)村落史。清水江文书归户性极强的特点,使村落史研究成为可能,一些学者对此进行了有意义的探讨。张应强《清代契约文书中的家族及村落社会生活——贵州省锦屏县文斗寨个案初探》(《广西民族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从文斗寨的契约文书出发,对文斗寨的家族与村落社会生活进行了钩沉,认为区域社会以木材的种植与伐运为中心的经济生活中,王朝国家推行的土地制度及相关政策,塑造或改变了地方社会的地权观念以及以地权关系为中心的社会关系。王宗勋《文斗:看得见历史的村寨》(贵州人民出版社,2009年)亦对文斗苗寨进行了历史人类学式的扫描。朱晴晴《江西街:清水江下游一个移民村落的形成》(《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1年第2期)以清水江支流小江地区为例,阐述清代进入此地的移民商帮,他们在小江地区的商贸活动,对区域社会结构的影响,最终促成“江西街”这一兼具市场与村落功能的移民村落逐渐成型。钱晶晶集中对三门塘这一村落进行了研究,认为三门塘的民众首先通过修筑“桥”这种公益事业来缔结关系,进而又通过对“船”这种交通工具呈现三门塘人是如何透过船形的空间意象来看待村落家族居住空间对其兴衰的影响,以此来梳理三门塘村寨的村落空间由血缘家族聚居到小姓杂居其中的变化过程、以及在此村落空间内人们依据地缘与血缘等村落社会的构成原则来进行的各项活动、及其中所牵涉到的两性在村落中的权力关系等(《桥:地方社会脉络下的文化符号——明清以来贵州三门塘人的修桥活动及其意义》,《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村落空间与历史记忆——三门塘人的家族故事与船形隐喻》,《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0年第2期;《三门塘人的空间观念及表达》(《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1年第4期)。邓刚《“三锹人”与清水江中下游的山地开发——以黔东南锦屏县岑梧村为中心的考察》(《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0年第1期)以一个“三锹人”村落为考察对象,透过村落与区域社会的历史脉络探讨这一人群的迁徙与清水江流域以杉木种植为主的山地开发之间的关系,同时考察这一过程中“三锹人”认同的形成与族群边界的维持。吴才茂《跨越生死:湘黔边界一个迁徙家族清明祭祀的调查与分析》(《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0年第4期)利用契约文书、族谱等文献对一个由吴姓“放牛娃”迁移而建立起来的家族村落社区——吴家塖进行了梳理研究,认为清明祭祀是乡村社区得以逐渐壮大和集体行动得以组织起来并长久维持的重要纽带。
此外,其他的思考与研究视角在近年来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例如:杨伟兵《云贵高原的土地利用与生态变迁(1659~1912)》(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利用清水江文书对黔东南的山林经济区中的土地生态进行了分析;罗康隆和吴声军以生态人类学的视角认为林业综合经营不仅是当地苗族和侗族人民对他们自身所处自然生态系统的一种正确的认知,也是他们适应自然生态环境的生态智慧和技能的体现,并指出林业契约是清水江流域各族人民高效利用林地资源和精心维护生态系统的完美结合(吴声军《锦屏契约所体现林业综合经营实证及其文化解析》,《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09年第4期;吴声军《清水江林业契约之文化剖析》,《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0年第3期;罗康隆《从清水江林地契约看林地利用与生态维护的关系》,《林业经济》2011年第2期);张中奎《一份清水江文书的年代考论》(《农业考古》2012年第1期)对清水江文书中“天运”年号的进行了考释并演绎了一套对年代不明确契约文书的考释方法;龙泽江《清水江文书所见清代贵州苗侗地区的田粮计量单位考》(《农业考古》2012年第4期)对具有较强地域特色的田粮计量单位“担、擔、挑、称、碗、把、边、卡”进行了考证;王宗勋《清代锦屏林区土地所有制形式土地与契约关系》(载李世宇《人口•社会•法制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开始运用契约文书进行土地制度史的研究;单洪根对清水江文书中蕴涵的林权改革和社会管理经验进行了挖掘(《林业契约与林权改革》,《林业经济》2010年第8期;《清水江文书与社会管理》,《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1年第3期);尤其值得一提的还有陈瑛珣《清代民间妇女生活史料的发掘与运用》(天津古籍出版社,2010年)对清水江文书中有关妇女的史料进行了整理,并指出苗族妇女在林业经济中的重要贡献,这可能给苗、侗族妇女史的研究带来新的契机和视角。
3.保护利用、研究价值与展望方面。面对数量庞大的契约文书,如何保护并利用是很多学者思考的问题。姜秀波《散落民间的清代林契想要一个家》(《中国绿色时报》2004年4月16日)表达了对林契征集保存未来命运的忧虑,呼吁社会对之予以足够的重视。李莉《黔东南地区林业文化初探》(《北京林业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认为保护黔东南地区的林业文化生态,对发展民族生态旅游,振兴民族地区林业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杨有赓《建设林业契约为助推的锦屏森林生态博物馆和清水江绿色旅游线刍议》(载修耀华、杨政银主编《民族文化与区域经济发展》贵州民族出版社2006年)就林业契约对旅游产生的价值进行了评估。吴苏民从图书情报学的角度对如何保护利用清水江文书提出了建议(《对贵州锦屏林契的整理、保护与利用》,载中国民族图书馆编:《民族图书馆学研究(四)》,辽宁民族出版社,2008年;《锦屏林业契约考析》,《贵州民族研究》2011年第3期)。龙泽江等人则更多地在思考清水江文书数据库建设和契约村寨原地保护模式的问题,并提出了颇具操作性的建议(《关于建立锦屏文书数据库的思考》,《凯里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从学术资源保障看清水江流域锦屏文书的数字化道路》,《贵州社会科学》2010年第12期;《锦屏文书保护现状、困境与出路》,《兰台世界》2011年第8期)。杨通永《保卫苗侗民族的宝贵历史记忆库——黔东南“锦屏文书”抢救保护的回顾与展望》(《民族论坛》2012年第03期)总结了目前对清水江文书抢救保护的经验教训。
而鉴于清水江文书数量巨大、内容丰富、民族性、地域性、连续性和典型性等特点,对其研究价值的评估也是学者热衷讨论的问题。张新民及其研究团队的归纳与总结颇具代表性,他首先认为清水江文书的归户性特征十分突出,既能反映原有的生活秩序和文化秩序,又集中了大量与经济史、土地制度史、林业贸易史、民族关系、法制史的有关的历史信息。进而他认为清水江文书是可与敦煌文书、徽州文书并埒的三大文书系统,若凭借“采山之铜”以铸新钱的材料挖掘、征集、整理和公布的功夫,必将开出以新材料研究新问题获取新成果的繁荣学术局面,最终则将地域性的清水江学提升为国际性的专门显学(《清水江文书的整理利用与清水江学科的建立——从〈清水江文书集成考释〉的编纂整理谈起》,《贵州民族研究》2010年第5期;《走进清水江文书与清水江文明的世界——再论建构清水江学的题域旨趣与研究发展方向》,《贵州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共同推动古文书学与乡土文献学的发展——清水江文书整理与研究四人谈》,《贵州大学学报》2012年第3期)。其他与之相关的论文还有:徐晓光等《贵州“锦屏文书”的整理与研究》(《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09年第1期);吴述松《垄断交易制度与林业可持续发展——应用于清水江流域1514~1985年的木材交易经验》(《贵州民族研究》2009年第5期)、《清水江文书与苗侗族人经济发展关系研究范式展望》(《教育文化论坛》2011年第2期;罗正副《多族共生、边疆开发与跨学科视域——近500年清水江流域文明发展史研究的几点思考》(《教育文化论坛》2011年第2期);张异莲《论锦屏文书的特点与价值》(《档案学研究》2011年第6期);王胜军《清水江文书研究与清水江学建立的学术远景瞻望》(《贵州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这些文章都不同程度地对清水江文书的研究价值进行了阐述,并对其学术前景进行了展望。
四、结语
综上所述,近五十年来,经过学者的努力,清水江文书的发现和研究取得了一批较为重要的成果,涉及清水江文书的收藏、介绍、出版以及对当时土地、林业、习惯法、社会经济、宗族、村落、妇女、生态环境、计量单位等方面的研究,为研究明清以来清水江流域的社会制度、文化、经济提供了新材料,这些研究成果具有很高的历史文献价值。然而,清水江文书的研究相较于敦煌文书、徽州文书等其他区域文书研究的深度和广度而言,仍值得拓展和深入,尤其针对清水江文书的微观和地方特色的研究还是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比如,清水江文书归户性强的特点,可以追溯每一份契约文书的来源,甚至契约文书上书写的每一块山林或土地,现在都可以明确无误地找到。并且,一个家庭一千余份或者一个宗族几千份甚至上万份的系统契约文献,这对于研究明清以来的土地制度史和村落社会史将有很重要的深化意义。又如,清水江文书是在无文字的苗、侗等民族民众学习汉文过程中产生的,当中地名、人名、器物,原来的苗语、侗语都很难顺畅地转换成汉文,由此而存在大量以“汉字记音”的“俗字”表达。加上苗族、侗族原来的度量单位和国家税赋单位都混用在文书上,等等。这些均为一般的汉文典籍注释方法无法完成,是清水江文书精确解读和深化研究的“技术性障碍”,值得做深入研究。再如,清代清水江流域的苗侗民族未必知道“生态”,但明清以来近600年的森林、生态保护良好,并未因杉木商品的旺盛市场需求,导致乱砍滥伐,急功近利,而损害了森林生态,这其中的传统经验,技术因素,只是其中一个方面;习俗、禁忌、宗教、家庭组织、民间规则等,都是重要方面。这些传统经验知识,也值得深入分析并可为当今生态保护提供经验。还有,清水江文书研究中的契约研究,只集中在林业契约的佃契和卖契的解读上,对于大量涉及合同、物权、婚姻、继承制度的田契、地契、婚契、分关文书,等等,都应是中国传统民事法律制度研究的可靠材料,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因此,对于清水江文书,无论是原始文献有计划和规模的出版,还是全面而深入的研究,都任重道远。
作者:吴才茂凯里学院人文学院 原载:《中国史研究动态》2014年第一期
信息收集与编发:中国文化书院(阳明文化研究院)中华传统文化与贵州地域文化研究中心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