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军,刘田 | “亲亲相隐”及亲亲伦理的当代价值意蕴

发布时间: 2025-10-14 浏览次数: 10

作者简介

李建军,历史学博士,贵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贵州基层社会治理创新高端智库首席专家,研究方向为基层社会治理、社会学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研究专项项目“‘两个结合’赋能高校思政课教学高质量发展研究”(22VSZ029)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

中华文明在2000多年前基于国家民族连续稳定发展的现实需要,积极构建和维护家庭家族生活中的亲亲伦理。孔孟儒家思想主张在合理限度内和适当条件下的“亲亲相隐”,体现了扬弃绝对公平正义而积极维护亲亲伦理的辩证思维。“亲亲相隐”内蕴的亲亲伦理彰显出有效维护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切实保障国家民族稳健发展的重大功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内蕴的亲亲伦理思想理念源远流长、根深蒂固。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不断丰富和完善的进程中,坚持系统观念合理地遵循谦抑性原则以传承发展亲亲伦理,有利于现代中国实现更高水平的社会“善治”与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以切实保障中华文明的连续稳健发展。


关键词

“亲亲相隐”;亲亲伦理;国家治理;中华文明;当代价值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必须增强文化自信,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1]。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春节团拜会的讲话中指出:“中华民族历来重视家庭,正所谓‘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和万事兴。国家富强,民族复兴,最终要体现在千千万万个家庭都幸福美满上,体现在亿万人民生活不断改善上。千家万户都好,国家才能好,民族才能好。”[2]习近平总书记在2023年6月的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强调,“马克思主义从社会关系的角度把握人的本质,中华文化也把人安放在家国天下之中,都反对把人看作孤立的个体”[7]。新时代中国应当更加充分发掘、传承转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儒家亲亲伦理的价值内涵的积极部分,以助力国家治理体系的丰富完善和治理能力的稳步提升。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社会治理是指治理主体按照具体的指导思想和政策规范,运用政治权力和行政权力制定法律法规和处理社会事项的过程。家庭作为国家社会发展的基础结构,内蕴在家庭内部亲属之间的亲亲伦理是社会大局实现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从国家治理体系的角度来看,儒家思想基于家庭血亲之间的亲亲伦理特别是“亲亲相隐”思想理念融入国家制度的历史与现实演进历程,充分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强大生命力。中华传统文明以“亲亲父为首”“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等儒家基本伦理持续融入国家治理体系,儒家“亲亲相隐”思想和“亲亲相隐”的原则一直影响着国家礼法制度的构建。“我们在引入历史维度考察中国社会治理的深层结构时,……深入到古代社会结构的精神和价值层面——顺着制度的源流去追寻意义的源头”[4]。基于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体系不断丰富和完善的现实要求,我们积极把儒家相关思想理念从“齐家治国”推进到“平天下”的整体视域维度之中,以进一步廓清对儒家“亲亲相隐”思想理念及其主张维护亲亲伦理的争论和误解。基于这样的一种问题意识,在中华文明的连续发展进程和向新型现代国家转型进程中,逐步展开对儒家“亲亲相隐”及亲亲伦理当代价值意蕴的阐释。

一、“亲亲相隐”辩证思维与亲亲伦理重大功能

(一)孔孟儒家“亲亲相隐”思想理念的缘起

“亲亲相隐”思想理念源于孔子与叶公关于社会如何实现有效治理的问题讨论时。在《论语·子路篇》中有这样一段对话,“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5]叶公此时与孔子谈论国家治理问题,叶公对孔子说:“我们那里有个行为正直的人,他父亲偷了人家羊,他就出来告发。”孔子对于叶公的观点提出不同的意见:“我们这里行为正直的人与此不同:父亲为儿子隐瞒,儿子为父亲隐瞒,——正直就在其中了。”[6]在孔子看来,这样的行为方式本身体现了亲亲伦理的行为准则;而只有自觉遵循了社会基本伦理规范,国家民族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才能够得到基本保障。根据《辞海》条目释义,“亲亲”为“爱自己的亲属”的情感及行为;而伦理,则指“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准则,或指具有一定行为准则的人际关系”[7]。综合而言,亲亲伦理即家庭家族生活成员之间相互爱护的行为准则或人际关系。朱熹在《四书章句集注》中对这一段有具体的解说,“父子相隐,天理人情之至也。故不求为直,而直在其中”[8]。根据钱穆先生的解释,本段中的“隐”释义为“掩藏义”——“隐恶而扬善,亦人道之直”[9]。《孟子》记载着与《论语》中相近似的一个故事,桃应问孟子“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10]孟子的答复表达出两层意思:一方面舜作为天子不会动用所掌握的权力来阻止皋陶抓捕瞽瞍;另一方面,为了维护亲亲伦理的这一基本行为规范,舜帝很可能会背着他的父亲逃隐了。

儒家伦理思想理念源于对西周王朝时期的礼乐制度内在精神的积极传承。西周的政治礼法制度,是以周公为代表的政治家构建出来的国家制度,并有效保障了国家民族连续稳健发展数百年。在西周王朝初建时,新的王朝统治阶层积极汲取夏商王朝灭亡的教训,以周公为代表的治理者提出了“克明德慎罚”(《今文尚书·周书·康诰》)[11]、“虽有周亲,不如仁人”(《论语·尧曰第二十》)[12]的思想理念。在“明德慎罚”的基本政治思想指导下,西周王朝较为注重德治德教,主张刑罚宽缓,明确提出道德教化与礼制规范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首要考量基准。“礼”最初源于祭祀活动中对人们进退行止的指引;“礼”被认为是人与天道神明进行沟通的行为规范[13]。西周时期逐渐从殷商王朝以神道设教的思想迷雾中走出,强调“礼”的规范除了向天道神明表达敬畏敬意之外,同时具有向先祖表达感恩怀念之情以及引导、调整人们现实生活行为的积极功能。当然,由于经济基础的相对薄弱,西周王朝国家制度的构拟在一定程度上只能是一种美好的政治理想。

以周公为代表的周王朝政治家积极推进制礼作乐的改革,使礼的内涵和外延进一步扩大。礼从殷商时期大力维护神权的思想,逐渐发展成周朝国家治理体系中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价值基准。周朝的国家治理体系强调以“礼”的规范进行教化和管理,德教礼制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发展成为家庭家族与社会生活的一般准则[14]。而“礼”的核心,其本身的伦理基础体现为“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这一伦理准则指引父子君臣等按照“礼”的具体要求来规范和约束个体的言行,从而达到社会整体的和谐安定。我们讲“出礼则入刑”,“礼”是从正面的方向引导和规范人们的言行和举止;而“刑”则是从负面的方向矫正和罚处各种越礼违法行为。德教礼制作为中华文明上古时期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初步建构了王权阶层与社会民众的生产生活的一般规范。

叶公在与孔子讨论国家治理问题时,声称在其治下的社会生活能够快速地实现公平正义,即父亲有犯罪行为儿子也会作证甚或揭发。叶公认为他治理下的社会中的伦理秩序已经超越了孔子所提倡的“亲亲相隐”的狭隘自利。从孔子与叶公的对话中,我们可以发现儒家特别注重基于现实生活积极构建基础伦理的价值取向。孔子并没有再继续同叶公辩驳下去,给我们留下了进一步探讨“亲亲相隐”辩证思维与亲亲伦理重大功能的空间。

(二)孔孟主张“亲亲相隐”思想理念的辩证思维

到春秋时期,礼崩乐坏,旧章废弛。由于礼法制度的衰退,王朝进入到诸侯恣行、社会动荡时期。正如司马迁所言,“仲尼悼礼废乐崩,追修经术,以达王道,匡乱世反之于正,见其文辞”[15]。面对国家治理体系的危机,作为思想家和教育家的孔子试图基于家庭家族内部成员血亲姻亲之间的紧密联系,在具体生产生活关系中构建起亲亲伦理。孔子重新诠释了周礼,不是简单地将礼制规范强加于人——而是积极引导人们以血缘亲情为基点推己及人,以此构建和谐有序的社会关系。

从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不同层面来看,有观点认为“亲亲相隐”会产生一定的负面效应。如从社会治理层面来看,由于家庭家族血亲之间的相隐行为可能使得具体的案情不能得到及时查明,社会生活中的公平正义可能得不到及时实现。参照古文字学者李零的观点,他认为孔子主张的“亲亲相隐”体现出儒家是“亲情至上主义者”[16],儒家主张的为尊者讳的做法容易产生徇私枉法等严重流弊。我们如果没有深刻把握孔子主张“亲亲相隐”呈现出的辩证思维,很容易陷入到形式主义的外在反思之中。举例来说,如果以简单的形式逻辑来看待儒家主张的“亲亲相隐”,则很可能将当代社会滋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思想渊源归咎于中华传统思想文化的内在问题。实际上,“儒家伦理新批判”将在合理范围内容忍“亲亲相隐”解读为助长人性之恶的说法[17],是没有全面认识和理解孔孟儒家思想的辩证思维从而作出的不适当批判。

从扬弃叶公过度强调绝对公平正义的角度来考察“亲亲相隐”,坚持系统观念才能更好地理解孔子这一具体主张的辩证思维。从一般家庭家族生活的实际情况来看,父子等血亲之间存在自然伦理关系的同时存在社会伦理关系。孔孟儒家思想主张在合理限度内(如配偶、子女、父母等范围内)和一定条件下(如较小数额的财产犯罪、非严重侵害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等条件下)的“亲亲相隐”,认为爱亲人的这种心理引发的行为价值在一般情况下可以优先于国家治理体系中法律规范的公正价值。如果父子血亲之间了解到彼此有不适当的言论或行为,国家政策或法律规范强制要求知情人立即将具体情况上报官府或强制其作证,很可能会直接损害家庭家族内部的亲亲伦理。

国家法律强制规范与“亲亲相隐”的思想理念如果产生直接冲突时,需要综合考量以做出合理限度的例外规定。从国家法律体系层面上来看,在财物侵占中涉及到一般的民事纠纷或刑事犯罪,作为伦理相关者的一方表现出消极行为如保持沉默或拒绝作证等,国家法律不应直接以诸如妨害司法罪等罪名论处。当然,我们主张合理的“亲亲相隐”维护家庭家族中的亲亲伦理,并不是要全盘否定国家法律强制性规范的约束效力。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亲属相为容隐及干名犯义的法律,对于谋反、谋大逆、谋叛的大罪是不适用的。”[18]

孔孟儒家思想强调的“亲亲相隐”并不是为狭隘偏私大开方便之门,而是基于维护社会生产生活良好秩序的具体考量。孔子和孟子提倡的内圣外王之道,注重建构血亲之间的伦理道德,而其中又以父慈子孝的亲亲伦理为其思想体系的重要基础。孔孟儒家思想基于维护亲亲伦理的现实要求,主张伦理相关者的“相隐”行为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且被国家政策或强制规范所容忍。孔子作为思想家和教育家的深刻之处,正是在于其积极把握了家庭家族正常生活秩序和国家法律公平正义的辩证关系——国家法律的公平正义不是不重要,而是不主张以严重破坏家庭家族内部的基础伦理的方式追求绝对的公平正义。孔孟儒家思想主张国家强制性规范在合理范围内容忍“亲亲相隐”,从而有效维护家庭家族内部的亲亲伦理。

(三)孔孟积极建构维护“亲亲伦理”的重大功能

孔孟儒家思想在合理范围内主张国家强制性规范对“亲亲相隐”的容忍,有效维护亲亲伦理进而发挥其积极功能。马克思提醒我们,在认识和理解人的本质时不能脱离具体的社会现实,明确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9]501。在上一小节中,初步分析了容忍“亲亲相隐”具有维护亲亲伦理的价值导向。而亲亲伦理在内容上具体包含家庭家族内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其积极而重大的功能却并不仅仅局限在家庭家族的狭小范围之内。有学者认为,“儒家所强调的道德不(仅仅)是个体自身的品德问题,而是必须嵌入于关系中的问题”[20]。不能简单地把人孤立起来使其成为原子化的存在状态,而是应当更为积极地把握人与人之间的具体联系,以保障从家庭家族有序生活到家国天下的良性发展。儒家经典《礼记·大学》篇明确地提出构建和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内在进路,“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而这种思想理念伴随着中华文明进步的历历屐痕,经过上千年的传承和发展,中华民族逐渐形成了以亲亲伦理扩展到家国天下铸就深厚家国情怀的文明特性。

进一步阐明“亲亲伦理”的重大功能,可以帮助我们更全面地理解孔孟儒家思想注重建构和维护基础伦理的智慧理念。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前20年的社会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儒家思想文化得到一定程度的继承发展。但由于20世纪初新文化运动中“打倒孔家店”过激思潮的持续影响,在10年动乱中亲亲相隐理念逐渐被认定为封建糟粕而遭到完全否定[21]。如果失去亲亲伦理的基础支撑,则可能影响社会生产生活的有序开展和国家民族发展的整体稳定。在“文化大革命”中由于反革命集团过度滥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方针政策,“进行大量祸国殃民的罪恶活动”[22],配偶、父母与子女等亲密伦理相关者之间被鼓励进行相互检举和揭发。结合当时国际国内复杂局势来看,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进行有效打击,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但家庭成员作为伦理相关者若被鼓励甚或强迫作出了类似的行为,近亲属家庭成员之间的亲亲伦理关系很可能受到严重的撕裂。这可能导致国家治理体系的社会基础构架产生激烈的动荡,进而导致社会生产生活中一部分民众的基本良知观念和是非观念出现严重混乱。正如有学者指出“良知实乃一种良觉,但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觉,因为只有道德理性潜藏其中的良觉,才是良知”[23]。社会生产生活的有序开展和国家民族的稳健发展需要建立在社会大众的良知观念之上,而“亲亲相隐”及亲亲伦理恰恰蕴含了社会大众在实际生活中的基本良知观念。

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规范不应直接简单地否定“亲亲相隐”,而是应当妥善处理好“亲亲相隐”内蕴的亲亲伦理与国家治理体系的整体关系。孔孟儒家思想在合理范围内主张“亲亲相隐”是基于这样一种系统性思维:从国家治理体系的整体层面来讲,对于一般违法或刑事犯罪行为,不适宜强制要求具有密切伦理关系的亲属在类似案件中承担法定的指证义务。否则,一方面,由于血亲一方的指证行为很可能会严重侵蚀亲亲伦理作为维护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正常开展的基础功能;另一方面,国家法律制度如果鼓励或强迫家庭成员或血亲之间破坏这种基本的亲亲伦理,容易导致基于基础伦理所构建起来的国家治理体系的整体效能遭到严重破坏。“夫事未有不生于微而成于著,圣人之虑远,故能谨其微而治之”[24]。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亲亲伦理具有保障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和家国天下稳健发展的积极功能,其在没有受到国家方针政策或法律规范严格排斥或完全否定的情况下长期发挥着广泛而强大的作用。

二、“亲亲相隐”及亲亲伦理融入国家治理体系

(一)“亲亲相隐”及亲亲伦理融入汉唐法律体系

回溯历史,以家庭家族为单位的生产生活本身内蕴和谐共生的伦理关系,而“亲亲相隐”在汉唐时期得到了积极的传承和发展。孔子关于“亲亲相隐”思想理念的这段对话最初出现在《论语·子路篇》之中,该篇主要讨论“为邦教民”“仁政孝悌”“中行常德”“治国修身”等要旨,主旨涉及到为政者应当“以身作则”“宽以待人”和“首重孝悌”。孔子向他的学生及当时的官员强调在国家治理过程中要“赦小过”,要注重“中行而与之”,而这些人当中不乏当时的行政司法人员,如本篇中问政的仲由、冉雍、冉求、叶公等。联系到《论语》中叶公与孔子对话的前一小节的内容,子夏向孔子请教为政之道,孔子答复:“无欲速,无见小利。欲速,则不达;见小利,则大事不成”。孔子认为,国家治理需要避免过度追求短期利益或快速成效而违背客观规律,从而阻碍总体目标的达成。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刑事诉讼法制度中,证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向专门机关作出陈述的人[25]。从法理学中的自然法原理来讲,孔子主张作为父辈或子女的密切伦理相关者在一般的案件中应当享有不被强迫作证或相应的沉默权。国家法律体系需要适度容忍“亲亲相隐”,进而发挥亲亲伦理的重大功能。

考察汉唐时期国家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可以更为具体地认识和理解“亲亲相隐”与国家治理体系在制度层面的互动融合。《汉书》上言及汉宣帝下诏明确规定:“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26]在某些情况下,在国家法律制度层面宽容这样的隐匿庇护行为,而相应的亲属可以不实行连坐而不负刑事责任。在《唐律疏议》卷六名例篇中言及“同居相为隐”[27]。具体是指晚辈亲属主谋藏匿尊长亲属犯罪嫌疑人的,一般地,不连带追究晚辈亲属的刑事责任;尊长亲属主谋藏匿晚辈亲属犯罪嫌疑人的,晚辈亲属非因谋反、谋大逆、恶逆等罪行判处死刑的,可以不追究尊长亲属的刑事责任。在中华文明的连续发展进程中,孔孟儒家“亲亲相隐”思想理念与法律制度内蕴的价值追求实现了有机融合发展,对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丰富和完善有着深远而积极的价值启示。

(二)“亲亲相隐”及亲亲伦理融入现代法律体系

从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刑事法律制度层面来看,沉默权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没有囊括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之外的近亲属。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言及“任何人……在刑事案件中,都不得被迫成为不利于自己的证人”[28]。在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只是规定了作为行为人的特定近亲属可以不被强制作证。在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有这样的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自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订确认以上三类近亲属的强制作证豁免权以来,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仍然保留了相关规定,说明我国现行刑事法律与儒家“亲亲相隐”及其内蕴的亲亲伦理已然呈现出有机相融的现实联系。在孔子与叶公讨论的类似案件中,近亲属为了亲情很可能不愿出庭作证,这对于侵占少量财物之类的罪行一般可以适用。

同时,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这两个罪名的刑事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行为主体。也就是作为近亲属的自然人,可以保持沉默而拒绝作证,但是不能作伪证,不能窝藏包庇行为人,否则有可能构成窝藏、包庇罪。结合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4月15日施行的《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29]。可以看到,我国现行刑事法律体系对2000多年以来儒家主张的“亲亲相隐”及亲亲伦理已然作出较为完备的理论传承与实践发展。

我们并不是主张当代中国在所有的案件中都积极支持“亲亲相隐”,因为过度地提倡“亲亲相隐”同样会引发相应的负面结果,如有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及时侦破[30]。对“亲亲相隐”的免责领域应坚持合理原则,既不能无限免责,也不能将免责领域限定得过于严苛。当然,对诸如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以及亲属共同犯罪、亲属之间犯罪的免责应严格限定[31]。就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制度体系来看,如果伦理相关者动用公共权力销毁相关罪证,在构成刑事重罪的情况下同样应当给予适当惩罚,但可以基于具体情况考量是否给予一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传承亲亲伦理以保障中华文明连续稳健发展

(一)亲亲伦理助力现代中国实现社会“善治”

国家治理体系的整体效能提升一方面需要通过道德伦理发挥正向引领作用,同时需要运用具有强制性的惩罚措施特别是刑罚体系发挥社会预防功能。“爱人之大者,莫大于思患而豫防之”[32],通过正向道德引领和负面警示强制双向协同持续提升国家治理体系整体效能。在《论语·子路篇》中孔子强调“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而中华传统法律思想内容丰富、博大精深,如“德主刑辅”“德本刑用”“明刑弼教”等思想理念。在《论语·为政篇》中孔子明确指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中华传统法律思想注重以礼乐制度配合法律体系来稳步推进社会综合治理,以防范化解社会生产生活中的各种风险,有效防止国家公权力的过度滥用引发社会冲突矛盾升级。

中国传统治理体系倾向于乡党自治,希望以“天下无讼”的理想来有效引领和促进社会生产生活的安定有序。但这并不意味着传统治理体系完全排斥法律的介入。正如前文所述,中华文明远在周朝时期力图构建起德教礼制与刑罚强制相互配合的国家制度,到汉唐时期的国家治理体系稳步开启了较为广泛的“亲亲相隐”司法实践。长期以来,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制度体系制定的具体规则在与基础伦理可能发生冲突之时,中国传统治理体系坚持以辩证性、系统性的思维来进行整体权衡,推进社会治理“善治”理念所期望达到的良好社会秩序的积极构建。

在中华文明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儒家亲亲伦理持续发挥出重大的积极作用。从春秋时代孔子强调在国家治理体系中融入“亲亲相隐”蕴含的亲亲伦理思想理念以来,经过了2000多年的发展,中华民族以卓尔不凡的姿态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主动融入了21世纪的现代世界体系之中。无论时代如何变迁,中华文明思想文化深蕴在民族精神深处的亲亲伦理仍然具有历久弥新的时代价值。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政策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果严重违背基础伦理不仅不能保障社会安定团结,还可能会引发更为严重的国家治理困境。前文内容分析了我国现行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全国人大制定的相关刑事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对“亲亲相隐”内蕴的亲亲伦理已经做出了回应。我们要继续有序推进亲亲伦理融入现代国家治理体系,进而助力社会实现高水平的“善治”,以“善治”促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高质量发展。

(二)亲亲伦理促进现代中国家庭家教家风建设

“亲亲相隐”所蕴含的亲亲伦理思想,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家风建设具有重大的积极功能。《礼记·大学》篇强调,作为社会发展主体的人首先要诚意正心格物致知之后才能修身,修身进德进而获得齐家治国平天下的能力和智慧。社会个体需要以“止、定、静、安”的功夫在具体生产生活中提升道德境界和办事能力,才能增进生命主体、生命情感同生产生活的融合发展与和谐统一。而齐家这个“家”应当是一个家庭家族,也就是一个小社会。在这个小社会里面个人首先需要遵循的是基础性的亲亲伦理规范。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内蕴的亲亲伦理与新时代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具有目标上的一致性。新时代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的重大目标之一是继续稳步推进国家民族的家庭家教家风良性发展。广大民众在文明、和谐、敬业、友善的社会环境中劳动和生存,持续创造自身美好生活和中华民族紧密团结奋斗的现实基础。《诗·小雅·伐木序》有言,“亲亲以睦,友贤不弃,不遗故旧,则民德归厚矣。”孔颖达疏:“王者既能内亲其亲,以使和睦,又能外友其贤而不弃,不遗忘久故之恩旧而燕乐之。”[33]《孟子》开篇的《梁惠王上》就明确指出,“推恩足以保四海,不退恩无以保妻子”。

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既是家事,也是国事。从国家治理体系的层面来看,亲亲伦理思想理念可以突破狭隘的家庭家族局限。“‘亲亲’是对人类情感的正面肯定,它是具有普遍适用性的价值”[34]。因“父亲”这一主体“是一家的最高权威”[35],这个伦理规范以“亲亲父为首”为其基本原则。中华文明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以“亲亲父为首”为其道德基础,使得和睦家庭的榜样力量能够影响辐射到周围的环境之中[36]。家庭和睦,家教良好,家风端正,社会才能健康发展。将良好的家庭家教家风延伸到社会中,将亲亲伦理的积极功能拓展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仁爱之心,从而促进社会的安定和谐。亲亲伦理思想理念有助于保障家庭生活的长期和谐安定,让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家庭文明新风尚蔚然成风。

(三)亲亲伦理增进现代中华文明连续稳健发展

新时代中国人民具有深厚的家国情怀,这在很大的程度上是基于孔孟儒家思想内蕴的亲亲伦理发展而来。深厚的家国情怀不仅能够助力中华文明持续凝聚起大一统的发展共识,还是中华民族不断克服各种危机挑战的强大精神力量之源。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共产主义者……并不以为过去世世代代的意向和使命就是给他们提供资料,也不认为这些条件对于创造他们的个人来说是无机的。”[19]574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文明是世界上唯一绵延不断且以国家形态发展至今的伟大文明。这充分证明了中华文明具有自我发展、回应挑战、开创新局的文化主体性与旺盛生命力。”[3]4 中华文明是人类文明史中从未中断过的具有鲜明特性的文明类型,其突出的创新性、统一性、包容性与和平性都建立在连续性之上。

促进广大民众在马克思主义本体论意义上的自由发展和幸福生活,需要以社会生产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具体联系作为客观基础[37]。费孝通在《乡土中国》里指出,中国的乡村社会是有等差的。一个差序格局的社会,是由无数的自然人的联系形成的网络。这网络的每一个结附着一种道德要素[38]。中国乡村社会还是一个“熟人社会”,在这个“熟人社会”里,血缘和地缘是两条永恒的纽带,沾亲带故或者非亲即故,熟人社会的社会结构是“差序格局”,重亲情重礼俗重规约,长幼有序、亲疏远近有别。每个家庭家族之间道德要素的集合,正是由于家庭家族亲亲伦理的持续扩展而形塑了中华文明特有的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而这样的社会结构正是维系社会安定和谐与国家民族稳健发展的根基所在。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儒家主张的“亲亲相隐”并积极维护的亲亲伦理,“其中体现了中国文化传统的‘本体论承诺’,体现了‘生命存在之连续性’对于整个中国文化传统的奠基性作用”[39]。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不断丰富和完善的伟大进程中,继续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新性转化和创造性发展是时代之需。如在国家治理体系的刑事法律中传承发展“亲亲相隐”思想理念以维护亲亲伦理,有利于保障国家民族的大局稳定和中华文明的赓续发展。

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承载了新的重大历史使命。儒家亲亲伦理思想获得广阔的存续发展空间,不仅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紧密团结与永续发展凝聚起广泛而深厚的价值共识,而且为中华文化更好地走向世界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资源。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积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应对重大风险挑战,秉持亲诚惠容与和睦相处理念,支持和帮助其他国家和民族实现共同发展。坚持共同发展与可持续发展才能实现文明的交融互鉴和多样发展,共创人类文明新形态。只有世界人民紧密团结起来一起应对全球性挑战,人类文明才会有美好的未来,中华文明才能继续实现连续稳健发展。

结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助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在漫长的中华文明演进过程中,中华民族形成了紧密团结的共同体意识和具有民族特质的社会治理体系。家庭家族亲亲伦理作为孔孟儒家思想积极建构和维护的基础伦理,具有维护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的重大功能。孔孟作为儒家代表人物积极主张亲亲伦理,为社会生产生活的有序开展奠定了坚实的思想文化基础,持续夯实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结构并切实提升社会治理效能。中华民族是一个基于家庭家族亲亲伦理向家国天下延展的共同体,家国同构的深厚伦理底蕴贯通了中华文明的国家治理体系。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实现更为广泛而深入的有机结合。坚持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中内蕴的智慧理念,推动中华文化从国家民族内部稳步走向世界。新时代中国基于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指导,坚定文化自信积极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繁荣发展。植根于上下5000年文明底蕴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必将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发挥出更加强大的积极作用。

 

【刊载信息】李建军,刘田.“亲亲相隐”及亲亲伦理的当代价值意蕴 [J] .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5)132-140.

原文编辑/卢劲  网络编辑/韦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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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微信公众号202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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