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社会主义公民

发布时间: 2013-10-16 浏览次数: 218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是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建设理论的继承、丰富和发展。这一重大的理论创新,既是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经验的科学总结,又是对古今中外人类文明关于社会和谐的有益成果的吸收和借鉴。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全面、深刻地阐明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性质和定位;明确地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和重大部署;强调指出:“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决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现实课题,涉及到许许多多的重大任务。最近,胡锦涛同志《在中国文联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国作协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中说:“要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形成符合传统美德和时代精神的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的确,培养社会主义公民,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理念。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应该“广泛开展和谐活动,形成人人促进和谐的局面。着眼于增强公民、企业、各种组织的社会责任,把和谐社区、和谐家庭等和谐创建活动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结合起来,突出思想教育内涵,广泛吸引群众参与,推动形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氛围。”(《决定》)而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充满活力的社会,也是团结和睦的社会。”为此,必须“增强全社会创造活力,形成万众一心共创伟业的生动局面。”(《决定》)显然,要达到这些目标,就需要认真地、积极地,广泛地“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学者认为,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的进程中,公众的公民意识淡薄,甚至“公民意识”缺损,是一个严重的问题。有的学者指出:“在中国的现行社会结构中,尚有许多因素阻碍着中国的现代化进程,除了制度因素和传统文化的负作用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制约因素,就是中国人的公民意识淡薄,以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关于公民意识的政治文化观念及制度本身问题”[1]他们认为,“不珍视自己的权利,或者不尊重别人的权利,都是公民意识欠缺的表现。知道自已的权利和义务,懂得维护自己的权利,也尊重别人的权利,这是现代公民应有的基本的常识”。[2]然而,“中国社会对公民意识的培养与社会健康发展的关系一直缺乏必要的认识。在这种情况下,不仅公民行使自己正常权利的制度环境和文化环境都尚不完备,而且作为一种思想意识也极为欠缺。这其中更为根本的则是在人们的思想深处公民意识的缺损。”[3]

  为什么我国大众的思想意识中会欠缺公民意识呢?“首先是我们古老的本土传统没有提供这方面的资源。我们有的是‘臣民’、‘子民’、‘草民’、‘顺民’或‘暴民’,几千年的传统可谓根深蒂固,‘公民’的萌芽却异常艰难。专制主义传统笼罩之下形成的观念能够轻易地制造一代又一代卑微的‘草民’和逆来顺受的‘良民’,却不能培育出现代‘公民’。”[4]而且,我国虽然重视思想品德教育,但却往往片面地强调服从与奉献,而很少认真地说明公民的权利以及如何维护这些权利。再说,我们的社会文化所进行的熏陶也是在大力宣扬明君圣主的伟大,清官良吏的爱民,这些都有力地增强了人们的“臣民意识”,使得人们不知道自己维权,而总是梦想能遇到“青天大老爷”来为自己做主。

  的确,“从义务的接受者转变为自我发展的主体,从没有权利的臣民转变为自我决定的公民”[5]并不容易。“一个公民社会不仅需要一部民主的宪法、众多的民主的团体,而且也要求公民拥有作为公民所应具备的精神与素质:公正、宽容、善于对话、善于妥协、积极参与。他(她)必须自己将自己从臣民(审慎、内敛、漠然、怕冲突、对行政管理高度信任但对公共事业缺乏热忱)转变为公民,而从本质上讲公民社会也正是以了解情况的、热情参与的公民的存在的前提的”。[6]请注意,合格的公民,或者说,“积极公民”应该具有自觉的权利意识,义务意识、责任意识、参与意识。这些,也正是现代的“公民”有别于旧时的“臣民”。

  有的学者指出:“由臣民意识转变为公民意识,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极为困难和痛苦的过程。‘文革’时期的思想极为繁杂,在诸种思潮中,传统的圣人崇拜和臣民意识是不可忽视的事实。当然它不是简单的历史重演而是在特殊情况下以变异方式的再现。圣人崇拜和臣民意识的结合,极大地阻碍和破坏了公民意识和公民文化的健康发育。构成臣民观念的本质特征是:“只尽义务,不讲权利”。[7]其实,从臣民意识转变为公民意识,这是直到现在,甚至今后一段时期,还都是很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3月14日)第二章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从第三十三条到第五十六条,共有24条。但是,并非广大公民都能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更谈不到积极争取,维护和切实履行了。相当多的一些人,当自己的公民权利受到侵犯时,并不懂得,也不会自觉地积极维护,而却仍然像传统的“臣民”一样,总是指望能遇到一个“包青天”来为自己做主。

  另一方面,因为不知道自己有什么合法权利,也就不知道尊重别人的合法权利。例如,有的人碰到涉及自己权利的问题时,不会依法解决,却会采用过激的行动“自行了结”,反而侵犯了别人的权利,甚至违法犯罪。有的老年人持有“老年人免费乘车证”却不遵守公交车纪律,抢车时从后门上,甚至从窗口丢包占位。还有老年人在车上把别人让给自己坐的位子安排给小孙子坐,更过份的是,自己又到后面去坐别人再让出的位子。前不久,某地的公安部门在“扫黄”时把未经定罪的“妓女”游街示众,引起一些律师的抗议。还有,前不久,《南方都市报》上报导《老专家上书温总理 推迟南水北调计划》,而2006年12月7日《中国青年报》上发表文章,《悲哀于只有退休专家发出独立声音》。武汉市有两个暴徒在公交车上无理地、凶残地、持续地殴打司机,车上的28个乘客竟全体沉默旁观,而无人上前制止或报警。这些事实都更加使人感到我们的社会多么的需要加紧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的科学社会主义,实质上乃是人类最终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的科学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著作《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提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这个“自由人联合体”的思想非常重要,它也指明了实现“社会和谐”的正确方向。

  当然,真正的自由不是个人单方面的主观任意、为所欲为,而是存在于必然和限制之中。众多的先哲都教导我们,应该从自由和限制的对立统一中来认识自由。法国的孟德斯鸠说:“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种能做法律许可的任何事物的权利。”德国文豪歌德说:“一个人只要宣称自己是自由的,就会同时感到他是受限制的。如果你敢于宣称自己是受限制的,你就会感到自己是自由的。”印度诗人泰戈尔说:“生命之河在它的这一岸边享有自由,在那一岸边就会受到约束。”[8]无产阶级革命导师恩格斯说:“意志自由只是借助于对事物的认识来作出决定的那种能力。”[9]毛泽东同志说:“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和对客观世界的改造。只有在认识必然的基础上,人们才有自由的活动。这是自由和必然的辩证规律。”[10]

  毫无疑问,要达到上述这样认识了必然的自由很不容易;要成为未来新社会中“自由人联合体”中的“自由人”很不容易;但是,这却是我们的理想目标和努力方向,而且这也是人类最终实现社会和谐,建设世界大同的和谐社会所必需的。那么,从现阶段来说,从我们当前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说,认真地、积极地、广泛地“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就非常迫切、非常必要了。



参考文献

  [1][2][3][4]何中华,林聚任主编:《当代社会发展研究》第1辑[M].2006. P107,P110,P110,P110。

  [5],[6]甘绍平、叶敬德主编:《中国应用伦理学(2002)》.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P12,P13。

  [7]同[1],P120—P121。

  [8]《浓缩的智慧——名人名言集》.哈尔滨.哈尔滨出版社.2005.P42—P45。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P273。

  [10]《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P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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