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清浪碑”刻看清代清水江木业“争江案” (第四期)

发布时间: 2013-10-16 浏览次数: 64

  内容提要:明末清初,清水江下游所产之杉木,已成为远销省外的商品。 为了争夺开设木行的权利,锦屏县的毛平、王寨、卦治三寨(内三江)和天柱县的坌处、清浪、三门塘三寨(外三江)展开了长达二百多年的诉讼,即“争江案”。本文试图以“清浪碑”为主要材料,对“争江案”作简要述评,从一个侧面揭示清水江流域木材贸易与乡村社会变化的关系以及黔东南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历程。



  清水江流经贵州黔东南全境。自锦屏县茅坪镇下的杨渡角流入天柱县境,在锦屏县与天柱县交界的江面稍下处是地冲滩,滩头南岸立有一块石碑,其碑高四尺,宽二尺。碑文如下:

  尝思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其於山川水土,各有界至之攸.是以我等地方自开辟清水江以来,蒙前各 大宪设立坌处为採办皇木之所.至康熙二十四年,客苗乱行,被黎平府屬之毛平.黄寨.掛治三处乘机霸市,擅设三关,上下経控,撫藩臬道名载.因豪恶龙永嶬等财多訟能,故失江塢,将我柱属王朝富.伍仕仁.刘秀刚等口外,苦不堪言.至乾隆年间,洪水泛涨,沿河流木,捞获甚多,上下争控县主 马案下,蒙恩公断:流出陽豆溪角石槽以下,笋洞以上柱属地方捞获者,尺长纹银三分贖退,商等因贖价过昂,不願贖退,情願照市價買。迨至道光年间,洪水泛涨,客苗之木被水冲下,沿河捞获甚多。因豪恶龙承標等复控於天柱县主 李案下,蒙恩給断,以照旧章,久后不得争讼,亦不得仍蹈前撤。方纔勒石以附久操,永垂不朽雲。

  大清道光八年岁戊子冬月吉日 公立



  碑无碑名,现存放在“外三江”之一的清浪村,暂称为"清浪碑"。在现有研究清代清水江下游“争江案”的文献中,该碑文未见引用。碑文至少透露了三方面的信息:1、捞取漂流木与贖取问题。2、二百多年的争江起于何时,如何引起。3、“争江案”判决不公,坌处受冤屈。此碑对研究清代清水江流域木业发展应有一定价值。

  一、丰富了关于捞取漂流木材及贖取问题的文献资料。有关这方面的文献,现已披露的有:嘉庆七年(1802)黎平府刊布的一分文告,民国二年(1913年)刊刻的[木商会碑记]石碑,民国37年(91948年)锦屏、剑河、天柱政府布告:[清水江漂流木清贖办法]。[①]清浪碑的发现,无疑是对清水江漂流木清贖问题文献的补充。

  二、关于清代清水江木业“争江案”的起因和时间,清浪碑提供了一条新的思路。

“ 争江案”很可能发端于康熙二十四年的“客苗乱行”“三寨”“乘机霸市,擅设三关”.虽然现在尚无文献可直接佐证,但根据现有文献推断,似有可能。

  1、坌处一带曾经有丰富的木材资源。洪武三十年(1397)明廷镇压锦屏婆洞林宽反叛,由沅州(今芷江)“伐木开道二百里抵天柱”[②]。说明此时坌处清水江一带尚是茂密的原始森林,有大量的“皇木”可采伐。

  2、坌处依清水江而居,下入沅江,上距尚属生苗的毛平、王寨、卦治等三寨仅十多里,距苗疆腹地也才六十多里。其河面宽,水流缓,清浪、坌处、三门塘三寨都有良好的木坞,三处相互距离 仅几华里,便于木材集运。“万历四十四年(1616年)湖南木商沿着清水江到达天柱县境的瓮洞,白岩塘、远口、三门塘、坌处采购苗木(杉木)。”[③]很可能当时坌处就是一个木材集散地。

  3、坌处一带较早进入明王朝的控制范围。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撤靖州卫千户所置天柱千户所,万历二十五年(1597年)天柱由所改置县,[④]不久,在天柱县属清水江下游瓮洞设立“新市镇”,“新建官店数十间,募土著,聚客商,往来鱼盐木货泊舟于此。”[⑤]万历年间,坌处诸寨苗刘堂艮等在朝廷的招抚之下,“皆衿甲面缚请降,愿归土六百里,待附编氓后输赋。”[⑥]表明坌处一带在明代已属王朝控制。据《保安团防志略》载:“同治四年乙丑正月,张秀眉复串柱境……王贞率其乡人,御贼湖广山下”[⑦]湖广山在坌处寨下游一华里处,此山以“湖广”命名,必有一段历史故事,表明坌处在由湖广划入贵州省之前,就是湖广省的一个重要村寨。

  而此时清水江流域的绝大部分地区仍为土著苗夷所控制,,并未纳入中央王朝的直接统治。康熙三十三年,平鳌、文斗、苗光等寨才纳粮附籍,[⑧]直到雍正五年(1727年)才将铜鼓卫改为锦屏县。[⑨]

  从明代中期开始,为南北两京的营建工程,朝延派工部大员督理四川、湖广、贵州等地采办木植。官府采办“皇木”须到朝廷所能控制且便于运输的地方。《黔史》记载:明嘉靖 “三十有七年,采大木于镇远、偏硚、施秉等地。”当时镇远、偏硚、施秉都是王朝业已控制且驿道经过的重镇,又有沅江上游支流的舞水作为放运木材的便利水道。[⑩]湖广官府採办木植,“设坌处为棌办皇木之所”,应是合理的选择。

  4、雍正开辟‘新疆’之前,三寨轮值当江的制度尚未被官府确认。“两三百年来,当江情况不断发生变化,根据目前掌握的材料分析,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在清雍正之前,为开行当江的自发形成时期”[⑪] “这种制度是如何形成,目前尚无直接的文献资料可证,但在雍正年间开辟‘新疆’的过程中,这一制度在地方政府认可并予以维护的情况下逐步确立下来,似乎无太大疑义。[⑫]”“雍正五年(1727年),贵州巡抚张广泗在王寨设弹压局,开始在‘三寨’征收木业税,以充军饷,七年(1729年),张广泗又向‘三寨’行户颁发牙牒(即营业执照),正式设立木市。至此,清水江‘三寨’木业市步入合法化轨道,纳归政府管制[⑬]”

  由此可以看出在明末清初的一段时期,清水江下游 存在一个“自由竟争”时期,即内外“三江”都可以“当江”设市,任从木商投歇 。但是随着木材采运的发展,交易量的增加,“三寨”占有独特的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木材采运中心逐渐移向“内三江”,加上当时“外三江”和“内三江”分属湖广和贵州管辖,可能地域观念也起一定作用,于是,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因为现在尚不得知的原因,发生了“客苗乱行”事件,于是“黎平府属之毛平、黄寨、封治三处乘机霸市,擅设三关”。清浪 碑文写的是故“失”江坞,意思是曾经“有”江坞。作为一种对抗,康熙四十六年(1707年)坌处串立十八关抽收木税⑨。

  现有研究“争江案”的文献都指“争江”发端于康熙四十六年(1707年)坌处王国瑞等串立十八关,⑩从清浪碑文看,“争江”应起源于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的“客苗乱行”“黎平府属之毛平、黄寨、封治三处乘机霸市,擅设三关”,先有“霸市”“设关”,而后才有“十八关阻排抽税”。

  三、“ 争江案”判决不公

  前已述及,明万历二十五年,天柱县瓮洞设立“新市镇”,“建官店数十间,募土著,聚客商,往来鱼盐木货泊舟于此”,“万历四十四年(1616年)湖南木商沿着清水江到达天柱县境的瓮洞,白岩塘、远口、三门塘、坌处采购苗木(杉木)”,康熙四十六年(1707年)坌处以下设十八关抽收木税,这些反映出一个基本事实,明末清初时期,清水江下游坌处以下沿江一带的木材采运已经有相当程度的发展,而且给地区社会特别是沿江村寨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收益,白岩塘、远口、三门塘、坌处等村寨也和瓮洞一样,可能已成为“渔盐木货”贸易之地。

  由于毛平、王寨、封治三寨霸市,设关,上下经控,“外三江”“失江坞”,再也不能“当江”歇客,立关阻木抽税又是违法的,被政府取缔,因此地区经济发展受到损害,民人无以“养口营生”,生理维艰。现在尚无文献资料可直接说明当时坌处地区的经济状况,但从下面两件事可以窥测当时坌 处地区经济窘境的一斑。一是嘉庆年间,坌处为了和“内三江”争江,其诉讼费由四十八寨摊派,以致不少人家竟要“当田典家”。 另一件就是 咸 同年间,以四十八寨为基础的坌处保安团成立,“挑选里壮一千五百人当练勇,驻防操练,每月饷米二斗,钱一千五百文。”团练还建立按户出资制度。“但富户吝惜钱米 ,筹款不济,人心涣散,团练解体。”“同治四年乙丑正月,张秀眉复窜柱境,局议斗粮军需四千文招军,新旧合一千二百人,复扎六营…… 五日,苗合大队攻我,前者我军经训练,又习战,每次必捷,此次乌合,又有匪 杂伍内,临阵溃散”,因为地方钱粮少,养不起练勇,以致打了败仗,六百多名百姓惨遭杀害。[⑭] “内三江”因有大量银两捐募,成功地组织了强有力的地方团练“三营”,抵住了广西“发匪”的冲击和张秀眉,姜应芳的进攻,使黎平府得以保全。[⑮]

  坌处地方势力,为了自身利益和地方社会经济的需要,也是为民人“得以养膳”,力争“当江”权利,完全是正当之举,清朝地方官府完全无视坌处地区的利益,对坌处地区“当江”的呈请一再打压,很不公平。特别是对嘉庆年间“争江案”的判决更显不公。

  雍正八年(1730年),坌处王国良等向古州道请帖在坌处等“外三江”开行,被古州道“严行出示禁革”,雍正九年(1731年),茅坪以送夫之责只落本寨为由,要求常年立市,独立当江,被官府否决。为这两起案件,黎平府古洲理苗同知滕文炯于雍正九年(1731年)五月初 三日颁发一则告示,告示中有这样一段文字:“将当江立市名色,永远革除,不得限年轮流,恁从苗民客商之便,爱于某寨贸易,即泊某寨,使沿江之民,皆有贸易,均沾乐利[⑯]”这是明白告诉人们,只要客商愿意,坌处等地也可以迎客投歇。

  嘉庆元年(1796年),时任天柱知县的吴玉墀升任黎平知府,坌处王师旦、王志勋、王绍美、王朝贵、王朝富、刘秀刚等找来曾在吴玉墀手下任司爷 的秀才伍士仁出面,于嘉庆三年(1798年)向黎平府状诉“内三江”私抽木税,应由“外三江”之坌处当“总江”,吴玉墀予以批准。“内三江”以收受贿银为由状告吴玉墀,吴被免职,新任知府重理此案,不准坌处开行,并责打伍士仁等各四十大板。伍士仁等不服,以雍正九年古州道断案有“任客投歇”那段文字为由,向贵州布政司呈请在坌处等“外三江”开市,布政司因前古州“断案存疑”转古州审理,古州复审,以“强词夺理”“旧存有案”为由驳回请求[⑰]。

  嘉庆六年(1801年),伍士仁、王绍美等乘徽、临、陕三帮木商孙贻盛等因茅坪不肯卖地建造会馆而发生矛盾的机会,以优惠条件招孙贻盛等投歇坌处。“内三江”不放木材下来,投歇坌处木商买不到木材,坌处主事之人陷入困境,就顾人于亮江平金处买木来冲江,在茅坪木被拦截,人被捆绑吊打。于是,原投歇坌处的一些木商又投歇到茅坪,孙贻盛则以上游“阻木误税等情”“赴各关砌控”。[⑱]

  嘉庆十年(1805年),坌处以追讨当年投歇坌处客商未付清房租饭钱为由阻排。[⑲]

  嘉庆十一年(1806年),坌处将卦治从下河招引来的客商和船只阻于坌处,打人,烧缆。卦治联合各方势力一起状告坌处。坌处惨败。王师旦囚死于狱中,伍士仁、刘秀岗、王载车、王朝富等被判充军[⑳]。

  伍士仁等以雍正九年古州断案公告“恁客投歇”那段文字为依据,请求在坌处开行,并自行在坌处招商投歇,是合法的,连布政司都认为“前古州断案存疑”。古州审理就认定是“强词夺理”“蒙混请帖”,完全不承政府自己发布的公告,把坌处置于非法的地位,于是 “内三江”阻木就成为正当的,而坌处阻客,阻木就成为非法,很明显,古州里审断此案有偏袒“内三江”的重大嫌疑。

  四、“三寨”轮年“当江”的弊端

  “三寨”轮年“当江”这一制度,对于维护清水江下游早期木材贸易并促其发展的意义,是值得肯定的。但是,由于长期的“一江厚利归此三寨”,而“三寨”的厚利又归“行户”,三江开行的一切权利,几乎为少数地主官僚所独占。为了保护和不断扩大其经济来源,势必与大商人、官府,地方乡绅狼狈为奸,把相互的利益建立在加强剥削山客、林农、、旱夫和水夫的基础之上。为了垄断当江的特权,他们紧紧抱住“旧章”不放,限制商人的独立活动,束缚商品自由流通,割断林农与商人的直接联系。 “遵 照旧章”往往成为他们维护自身特权的“档箭牌”。下面一些事实和文献似乎可以说明此问题。

  “清江四案”之一的“白银案”中,李荣魁等拟就的诉状有如下表述:“下河客商在东家借出资本足色实纹银,来到湖南德山、河佛、洪江、托口等处,将铅倾铸冲铅,堕铕低 朝银色,至平九三四兑帐,欺哄上河山贩,山贩获此低朝银色入山难买”。“嘉庆年间,所使七八脭银色加价购买,上河愚苗,只图获利,殊被暗枪。”“道光三四年来,更使不堪银色仅五二三脭,平比议九零一兑”,这是说在嘉庆朝前后几十年间,白银冲铅的问题就一直存在,为何受害的只有“愚苗”和“山客”,没有“行户”。诉词下一句,“恳恩电阅是否合情,赏准定立银色平比章程,赏示弹压,勒石永禁,三江主家不准低色毛银入江兑账”,似乎暗含三江主家曾经准许低色毛银入江兑账。[21]按照当时的行规,主家“邀同黑苗客商三面议价,估着银色交易后,黑苗携银回家[22]”低朝银色流行了几十年难道主家没有发觉?很有可能主家为了拉拢大商人投歇,充当了欺哄、坑害“愚苗”和“山客”的“帮凶”。

  光绪年间,坌处以“开行养练”之名呈请在坌处等“外三江”开行获批准,“内三江”得此消息,立即起来反对。光绪十六年(1890年)三江乡绅“职员龙庆荣” “拔贡王勋臣”“从九龙道云”等联合上呈《三江请帖禀》云:“三寨之人因此开店歇客,代为收木议价、评估银色,相信已久,从无欺骗”,极力为主家欺哄,坑害“愚苗”“山客”掩饰。“向章按照议定木价为两抽银四分,嗣道光初年改用纹银,减为每两二分,以上九七五扣实给银一分九厘五毫,此银以七厘归上河店家,以九厘归下河店家,作房租、灯油、劝盘、辛力之费,以三厘五毫作地方办公及雇人照顾买卖之费。因人数众多,三年一届,一经分散,仍属有名无实,不过借以糊口。”极力为主家装穷叫苦。在《请贴纳课》又写道:“职生四筹议,坌处既以三寨为私行,今职生亦情愿举殷实之户,照例请帖纳课,以免借口。”既然三寨开的不为私行,已照例纳课,又何必再请贴纳课,以免坌处借口。接下来就是“查有王庆云家殷实,可充当行户,请贴纳课,议以三合德为牙行字号。”这个举为三合德牙行字号的行户“王庆云”其实就是“拔贡王勋臣”,“职员龙庆荣”,“从九龙道云”三人,以遵照旧章为名,行私自开行之实。接着三江绅民又具禀,重修黎平府志,“自愿于三江行用内,提取二厘五毫为修志费”,这对于军功出身的知府余渭来说,是彰显政绩的大好事,故直称赞三江绅耆“急功好义”。于是:三江绅耆与黎平府官员之间达成了很好的默契。知府余渭就完全站到了三江的立场上,在禀复文稿中大书坌处如果当江将如何如何不利。结果还是维持三寨“当江”旧例,布政使史饬天柱县知县,将坌处前领当江之帖追缴呈司注销。[23]以上事实和文献,虽然不是很充分,但仍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出 “内三江”存在一个由行户、大商人,朝廷官员,乡绅形成的利益集团。或许这就是清浪碑文所谓“内三江”的“财多讼能”。对于清代清水江下游木业长达两百余年的“争江”之案,屡判“内三江”胜诉,从这里又找到一种解释!

  五、“争江案”的最后胜利者----“外三江”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三寨”轮年当江独享专利的制度实际上已逐渐趋于瓦解。早在嘉庆六年(1801年),就有茅坪控告其他两寨之人勾商截买木植,扰乱江规的事件。[24]光绪七年(1881年),贵东兵备道对王寨与茅坪纠纷的审理公告更明确地指出:“向来大河小河木植,系三寨人分年轮流当江,嗣因茅坪与王寨肇衅,互控不休,历任所断,旋断旋翻,以致终无了期。”[25]行户们有的竟然径直引下河木商进山购木,有的转向销木于长江流域的长途贩运,按照旧规,是被禁止的。行户们通过开行收取佣金积累了大量资本,为了获取更大利润,有的行户把一部分资金转向木材贸易,特别是转向销木于长江流域的长途贩运,这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但是,“内三江”木商在下河既无木坞,又无交易资格,而天柱木商在内江虽无开行资格,在下河却有木坞和交易资格。为了取得天柱木商的支持,“内三江”的行户不再阻扰“外三江”开行。事实是,坌处前领当江之帖并未追缴呈司注销。[天柱县志]记载:“光绪十五年(1889),坌处地方势力乘清廷兴办团练之机,由举人吴鹤书出面,要求在坌处等地开设木行,收费养练,天柱县知事余骏年转报省获批,内江把头向省府抗议,坌处把头买通镇远,黎平知府,正式于坌处,清浪,三门塘开行。”[26]笔者的田野调查也可以证实:“外三江”之一的清浪村有一村民王永乾,现年76岁,他家父就曾经是接歇下河木商的行户,当年在上河的罗里、孟彦一带购置有大片田产,在寨上有两幢瘖子屋,现有一幢还比较完整地存在,当年木商打在屋柱上密密麻麻的“斧印”还清晰可见。王永乾的父亲王会炽一生娶过四任妻子,第一任难产死亡,第二、三任只生女儿,王永乾是第四任妻子所生,他父亲78岁去世时他才13岁。以此推断,王会炽当生于咸丰五年(1856年)前后。如果他40岁前后开行,当是光绪二十年前后,但寨上第一个开行的不是他家。

  由于木材贸易的繁盛,流入清水江流域的白银数量十分巨大,[白银案]中,李荣魁等的状词就指出:“三江买卖,不下数百万金”,“三帮五勷,不下千人。” 光绪《黎平府志》也记载,往昔每年可卖二三百万,今亦可卖百万。过去,这些进入清水江流域的白银主要流向是:组织地方团练,粮赋折银缴纳,“盐布粮货”的购买,造桥修路,筑屋起坟,祭祀建庙,山场杉木权属与利益分配种种纠纷的经济损失,诉讼官府旷日持久的诉讼费用,苗侗民族普通流行的银饰,作为财富存储等。[27] “外三江”取得“当江”资格后,这些白银出现了新的去向:投向新学。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天柱凤山书院改名为“天柱高等小学堂”,学制三年。在民国四年(1915年)八月邗刻的《天柱县高等小学校记》碑文中,述及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创办“劝学所”时,“前后共筹入银三千金,而且规复坌处木捐,开通鉴江利源,得使常汇无亏。”[28]说明坌处一当江就抽厘兴学。民国五年(1916年)锦屏,天柱县知事就商会拟陈木植场规附录的[归复旧章条件]更明确规定:“由木商照旧例,每个苗头纳天柱中学经费一两零五分。”“每堆卦抽钱二十四文,交作五勷馆场公庙香灯费及天柱赁账费,一律由杨公庙馆首照旧办理,除酌交香灯各费外,余作天柱县中学校常年经费”。[29]具有象征意义的是:王天培是“天柱高等小学堂”的首批学生,后升入武昌陆军第三中学学习,1911年因参加武昌起义有功,被保送到保定陆军军官学校深造,后来成为北伐名将。[30]中国共产党早期领导人之一龙大道也是先入天柱中学毕业,后就读于武昌中华大学附中部而走上革命道路。[31]茅平人,著名的无线电物理和空间物理学家,武汉大学教授龙咸灵,也是“19岁才从天柱中学初中毕业”,“咸灵于27年[1948]顺道回家探视双亲,被不原让他继续念书的母亲强留,耽误一年。后其一位房族前辈因感于其矢志求学的精神,慷慨地将阵亡儿子抚恤金借与,咸灵才又赶回母校续修大学学业”。[32]经笔者田野调查,这位“房族前辈”是“外三江”之一清浪寨里的一位乡绅王贞和。

  可见,内外三江并存顺应历史潮流。

  清代清水江下游的“争江案”历时二百多年,最终胜诉者应该是“外三江”。王朝富、伍士仁、刘秀刚等人士不可能意识到,他们所争取的对后人竟然有这么大的好处。



主要参考文献:

张应强:《木材之流动————清代清水江下游地区的市场、权力与社会》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6年11月版

贵州省编辑组:<侗族社会历史调查> 贵州民族出版社 1988年11月版

天柱县志编纂委员会:<天柱县志> 贵州人民出版社 1993年12月版

锦屏县志编纂委员会:《锦屏县志》贵州人民出版社1993年12月版

单洪根:清代清水江木业”争江案”述评 贵州文史丛刊 2002年第4期



--------------------------------------------------------------------------------


[①] 《侗族社会历史调查》贵州民族出版社,1988年11月,第65—66页。


[②] 锦屏县志编纂委员会《锦屏县志》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8月第2页。


[③] 天柱县志编纂委员会《天柱县志》贵州人民出版社,1993年12月,第6页。


[④] 张应强《木材之流动:清代清水江下游地区市场、权力与社会》三联书店,2006年11月,第21页。


[⑤] 乾隆《镇运府志》卷二《关梁》、《天柱县关梁》第6页。


[⑥][明]瞿九思《万历武功录》卷二之《坌处刘堂艮、草坪石纂录列传》、《续编四库全书》第436册,第192页。


[⑦] [民国]黄峭山樵:《保安团防志略》见竺松柏编《姜应芳起义史料汇编》贵阳《民族研究参考资料》第十六集1982年12月第86页。


[⑧] 光绪《黎平府志》卷五下《武备志》第37页。


[⑨] 光绪《黎平府志》卷二上《地理志》第24、25、26页。


[⑩]张应强《木材之流动:清代清水江下游地区市场、权力与社会》三联书店,2006年11月,第40页。


[⑪] 贵州省编辑组:《侗族社会历史调查》贵州民族出版社,1988年11月,第35页。


[⑫]张应强《木材之流动:清代清水江下游地区市场、权力与社会》三联书店,2006年11月,第50页。


[⑬] 单洪松:“清代清水江木业‘争江案’述评”《贵州史丛刊》2002年第4期。


⑨天柱县志编纂委员会《天柱县志》贵州人民出版社,1993年12月,第8页。


⑩ 《侗族社会历史调查》贵州民族出版社,1988年11月,第40页。单洪松:“清代清水江木业‘争江案’述评”《贵州史丛刊》2002年第4期。




[⑭] [民国]黄峭山樵:《保安团防志略》见竺松柏编《姜应芳起义史料汇编》贵阳《民族研究参考资料》第十六集1982年12月第86页。


[⑮] [三芝中记]民间抄本[清]姜海闻撰草,姜光卿光绪十九年增校。


[⑯] 《夫役案》,雍正九年五月初三,黎平府古州里苗同知腾文炯告示。


[⑰]单洪松:“清代清水江木业‘争江案’述评”《贵州史丛刊》2002年第4期。




[⑱] 《侗族社会历史调查》贵州民族出版社,1988年11月,第526页。


[⑲] 《侗族社会历史调查》贵州民族出版社,1988年11月,第52页。


[⑳]单洪松:“清代清水江木业‘争江案’述评”《贵州史丛刊》2002年第4期。




[21]张应强《木材之流动:清代清水江下游地区市场、权力与社会》三联书店,2006年11月,第175页。


[22] 《侗族社会历史调查》贵州民族出版社,1988年11月,第47页。


[23]张应强《木材之流动:清代清水江下游地区市场、权力与社会》三联书店,2006年11月,第93、94、95页。


[24] 《侗族社会历史调查》贵州民族出版社,1988年11月,第55页。


[25] 《侗族社会历史调查》贵州民族出版社,1988年11月,第56页。


[26]天柱县志编纂委员会《天柱县志》贵州人民出版社,1993年12月,第11页。




[27]张应强《木材之流动:清代清水江下游地区市场、权力与社会》三联书店,2006年11月,第180页。


[28]天柱县志编纂委员会《天柱县志》贵州人民出版社,1993年12月,第726页。


[29] 《侗族社会历史调查》贵州民族出版社,1988年11月,第54页。


[30]天柱县志编纂委员会《天柱县志》贵州人民出版社,1993年12月,第877页。


[31]锦屏县志编纂委员会《锦屏县志》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8月第955页。


[32]锦屏县志编纂委员会《锦屏县志》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8月第976页。

 
 
版权所有:贵州大学中国文化书院(阳明文化研究院)    

电话:0851-83623539 传真:0851-83620119 邮箱:whsy@gzu.edu.cn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贵州大学(北区)中国文化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