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印发《贵州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人文社会科学类)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6-11 浏览次数: 1404

 

各学院、校直各单位:

    《贵州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人文社会科学类)已经2015年第6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人文社会科学类)

 

                                                         贵 州 大 学

                                                        2015年6月12日

                                             贵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6月12印发

 

 

附:

贵州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人文社会科学类)

 

    为加强贵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类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鼓励我校广大科研人员从事研究开发与智力服务,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的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科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要充分承认、高度重视和切实保证科研人员的智力劳动和合法权益,以提高科研人员开展横向科研项目的积极性、主动性,从而提高我校人文社会科学教师和科研人员服务社会的能力。

第二条横向科研项目应通过签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进行立项管理。签订的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类横向科研项目由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科研管理部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院)归口管理,经费由校财务处设账管理,按贵州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横向科研项目是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项目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项目。包括通过合作研究、咨询、服务等方式签订的科研项目。

第五条我校科研人员与校外法人或自然人签订的人文社科类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应以“贵州大学”的名义签订。

第六条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院是全校人文社会科学类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机构,各学院对本单位人员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的立项、合同签订和履行负有审核、协调和监督的职责,承担横向科研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贵州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人文社会科学类)》的有关规定履行义务。

第七条 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事项,在订立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时,应由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院进行保密审查并报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核定密级后,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横向科研项目的立项

第八条横向科研项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由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院加盖“贵州大学人文社科合同专用章”后方为有效。

第九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审查、签订实行授权委托代理制度。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者持有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人只能在授权范围内审查、签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凡利用学校的条件或职务科研成果对外签订的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合同签订一周内交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院备案。

第十条学校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学院、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院、法律顾问室等)应切实履行其职责。项目负责人在签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前,应当审查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对方当事人有效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信状况,验明其是否具有签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主体资格;审查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委托方经办人是否有代理权、是否超越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审查合同委托方使用的印鉴是否合法与真实有效。学院、研究机构需就我校相关人员完成合同的可行性与可能性、科研成果的权属问题、经费使用安排的合理性问题、使用学校无形资产情况等进行认真的审核。

第十一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审查、签订应遵循以下程序:

(1)双方拟定合同文本,项目负责人验证委托方的法人资格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国家法律规定来规范合作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对于审核通过的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由学校委托代理人按照各自权限在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上签字。所有的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先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由学院审核签字盖章,再由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院审批,合同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的需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

(3)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院根据审核意见代表学校在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文本上加盖“贵州大学人文社科合同专用章”。

(4)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的合同,由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科研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委托方各执一份。

(5)为完成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研究任务而委托校外委托方开展的项目应以相关合同书或任务书为依据签订相应的横向科研项目合同。

第十二条审查合同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不得签订:

(1)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程序的;

(2)不属于横向科研项目合同范畴的;

(3)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

(4)研究经费及给付方式约定不明的;

(5)研究成果归属约定不合理的;

(6)验收标准、验收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7)风险责任未填或约定不明确的;

(8)违约责任未填或约定不合理的;

(9)签订地点、履行地点、有效期限不明确的;

(10)未附《项目经费预算表》的;

(11)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未填或约定不合理的。

第三章横向科研项目的实施

第十三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学校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以确保学校信誉和维护学校正当权益。在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院备案、经费汇入学校财务处账号管理的人文社会科学横向科研项目,根据相关规定折算为科研工作业绩,享受有关的政策。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应带领课题组成员及时开展项目的研究,按照进度顺利完成任务,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开支经费。

第十五条学校各学院应为本单位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履行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切实负起监督、协调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履行的职责,对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要以书面形式及时报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院。

第十六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书面签证、往来信函、文书、电话记录、传真、电报、合同履行记录及索赔报告等文件均为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档案的组成部分。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妥善地处理、收集、整理、保存上述资料。

第十七条对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方的违约行为,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学院或者研究机构负有查明原因和收集证据的义务,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意见上报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院。在学校法律顾问室、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院等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按合同规定追究委托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在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合作各方发生纠纷,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分析查明原因,及时与委托方进行协商、调解。协商、调解均不能解决纠纷时,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学院或者研究机构应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并将解决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院、学校法律顾问室等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上述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履行档案中,并报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院备案。

第四章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变更、中止与终止

第二十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依法订立后不得擅自变更或中止。如确需变更或中止时,应与委托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按本办法规定依法签订变更或中止合同的书面协议。项目负责人的变更只能在校内人员内部进行,并需提交项目负责人变更申请及相关承诺。

第二十一条由于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任务承担者主观原因导致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中止,学校有权冻结该项目的剩余研究经费。对学校信誉和经济造成重大损失的,学校将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横向科研项目的验收结题

第二十二条横向科研项目的主持人,应当根据合同的规定的内容、时间,及时完成研究咨询任务,及时向委托方办理项目成果验收,然后向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科研管理部门办理结题手续。

第二十三条横向科研项目的结题方式,按照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规定或者委托方的要求举行。项目主持人需及时地、主动地向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科研管理部门报告仅有委托方组织验收结题的项目验收结题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四条横向科研项目主持人结题时,除按照合同和委托方的合理要求提交有关表格和材料外,还需向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科研管理部门提交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结题报告1份、成果(研究咨询报告)1份、委托方的同意结题意见书复印件1份。若委托方出于保护商业秘密的原因不允许项目负责人向学校提供研究成果(研究咨询报告),则必须提供书面说明。

第六章横向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用于支付开展横向科研项目所需的各种合理费用。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项目预算表》的要求使用经费。

第二十六条人文社会科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中,项目组可按规定支取一定比例的人员费(以实际到达学校财务的经费计算):

(1)对方有资金使用用途要求的,严格按照对方的要求执行;

(2)对方要求编制项目预算的,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3)对方没有具体要求的,课题组要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由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4)人员经费的支出比例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70%。

(5)人员经费包括项目外聘人员的工资性支出、项

目组成员绩效支出、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科研项目的人员经费支出应据实报销,财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学校从横向科研项目到账经费提取10%,其中到账经费的6%为项目管理费,到账经费的4%为对课题组的奖励。项目管理费按项目主持单位40%、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院40%、财务处10%、学校10%的比例进行分配。项目管理费必须用于与科研项目组织、执行和管理有关的开支。

第二十八条横向科研项目奖励经费,需于项目结题、课题组向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科研管理部门提交各种结题资料之后,才能发放。

第二十九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其他方面,按照《贵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横向科研项目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学校正在履行的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档案由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院统一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已终(中)止的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档案由学校档案馆负责管理。

第三十二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任务承担者及其所在学院应当积极配合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院做好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文件的归档工作,并及时上报与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有关的全部资料。

第八章横向科研项目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禁止收受贿赂、假公济私,禁止采用胁迫、欺诈、诱惑等不法手段洽谈或者签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

第三十四条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揭发利用横向科研项目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对检举、揭发有功的人员,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第三十五条凡无贵州大学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未加盖“贵州大学人文社科合同专用章”的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学校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有其它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声誉的行为,对违反前述条款所签署的人文社会科学横向科研合同,学校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施行以后,《贵州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贵大发〔2009〕120号)中与文科横向科研项目有关的部分不再适用,《贵州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贵大发〔2009〕120号)对我校文科横向科研项目不再适用。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由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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