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法末:王阳明法理学的核心命题

原载:《贵州社会科学》2021年第01期 为适应阅读 转载注释从略

发布时间: 2021-03-30 浏览次数: 785

 

 

    作者简介:喻中,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法理学。

    基金项目: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儒家法哲学史研究”(17ZDA15)

    摘要:王阳明立足于《大学》开篇规定的明明德、亲民、止于至善,把德作为建构文明秩序、完善国家治理的主要依据。与此同时,王阳明也注意到礼、乐、刑、政之法对于治国理政的意义。德与法,就构成了二元并立的规范结构。就德与法之间的关系来看,根据王阳明关于的二元划分,德是治国理政之,亦即德治为本;法是治国理政之,亦即法治为末。把德治为本与法治为末结合起来,就是德本法末。王阳明关于德本法末的构想,既渊源于古老的明德慎罚,同时也构成了当代中国强调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思想资源。

 

    在中国法理学演进史上,王阳明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因为,王阳明在朱熹之后,对华夏文明秩序的建构方式进行了重新的思考,描绘了一幅从明明德开始、一直到平天下的路线图,从而促成了法理学在16世纪的更新。那么,如何描绘王阳明的法理学?尤其是,如何概括王阳明法理学的核心命题?显然,这是一个需要先行回答的问题。

    太史公司马谈有一个著名的论断:夫阴阳、儒、墨、名、法、道德,此务为治者也,直所从言之异路,有省有不省耳。这就是说,先秦诸子的各种学说,都是务为治的学说,或者说,都是追求国家治理的学说。这可以说是华夏固有的学术思想传统。王阳明之学也在这个传统之中。同样,王阳明的法理学就像中国历史上先后兴起的法理学一样,也是围绕着务为治而展开的:以为中心,建构规范体系,实现国家治理,优化文明秩序。其中,建构规范体系是方法,则表征了目的。正如王阳明的历史分期理论所言:唐、虞以上之治,后世不可复也,略之可也。三代以下之治,后世不可法也,削之可也。惟三代之治可行。然而世之论三代者,不明其本,而徒事其末,则亦不可复矣。这句话很重要,为我们走进王阳明的法理世界,进而提炼王阳明法理学的核心命题,提供了关键性的线索:一方面,三代之治既代表了国家治理的理想方式,又代表了文明秩序的理想状态,因而是唯一可以效法的国家治理方式。另一方面,如果要效法三代之治,那就需要抓住两个要点:既要事其末,更要明其本。在王阳明看来,世人只知事其末,这是不行的;事其末虽然必不可少,但明其本显然居于更加重要的地位。

    这就是说,三代之治有其,更有其三代之治既是末之治,更是本之治。那么,王阳明所说的又是什么?对于这样的问题,王阳明没有做出直接而明确的回答,但他有一个重要的提示,他说:礼、乐、刑、政是治天下之法,固亦可谓之教,但不是子思本旨。根据这个论断,第一,礼、乐、刑、政作为治理天下的,虽然可以采用,但它并不是子思的本旨。如果它不是本旨,那它又是什么?在这里,根据的两分法,不妨称之为末旨。第二,子思的本旨,就是孔子、曾子、子思、孟子所代表的儒家圣人的本旨,就是。因而,所谓本之治,就是根据儒家圣人的本旨所展开的治理。第三,根据王阳明的《传习录》及《大学问》,子思及儒家圣人的本旨,可以归结为《大学》开篇所说的明明德、亲民、止于至善,这其实就是仁政与德治。

    由此可以推定,王阳明所说的,主要指向。这里的,代表了从明明德亲民再到止于至善这样一条线索,可以归属于;这里的,主要包括礼、乐、刑、政这样一些不能代表子思本旨的内容,可以归属于。因此,本之治就是德之治末之治就是法之治。推演至此,王阳明法理学的核心命题就可以概括为德治为本,法治为末,简而言之,就是德本法末。对于这个法理命题的意蕴,可以分述如下。

 

一、德治为本

    要研究王阳明之学,最重要的文献是《传习录》;要研究王阳明的法理学,最重要的文献也是《传习录》。打开《传习录》,第一个问题就是关于亲民新民的辨析。这是《大学》首句提出的一个命题: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这里的大学是指大人之学,其实就是指儒家圣人之学。

    按照《大学》,儒家圣人之学就在于明明德”“亲民”“止于至善。关于其中的亲民,朱熹认为,应当解释为新民。但是,王阳明不同意这种观点。他说:“‘作新民是自新之民,与在新民不同,此岂足为据?这句话见于《传习录》的开篇。从形式上看,讨论的是亲民新民何者为优的问题,实质上却透露了王阳明关注的首要问题:明德。在王阳明看来,只有亲民两字,才符合明明德的旨趣。无论是亲民还是止于至善,都是明明德的延伸,朱熹以新民解释亲民,与明明德离得相对较远,因而显得偏了偏了的见解其实就是偏见。

    按照王阳明的正见大学之道首先在于明明德,这既是古代圣人之见,其实也是王阳明本人反复申说的观点。根据《年谱》,王阳明在年仅11岁之时,曾经问过塾师:何为第一等事?”塾师说:惟读书登第耳。王阳明的回应是:登第恐未为第一等事,或读书学圣贤耳。这就是王阳明早年结下的圣胎。这个圣胎既是理解王阳明之学的一把隐秘的钥匙,同时也是理解王阳明法理学的一把钥匙:王阳明有浓厚的圣人情结,也有学圣贤的自我期许。后来,王阳明确实也按照古代圣人之学,走出了一条从明明德亲民再到止于至善的成德之路。这样的德性取向,透露了王阳明法理学的一个特质:这是一种具有浓厚道德色彩的法理学。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明明德作为大学之道”“大人之学圣人之学的一个纽结,绝不仅仅是现代意义上的、印刷在纸面上的学术观点。因为,古代的圣人之学也是圣人之道,既是圣人的理论学说,也是圣人的人生实践;按照王阳明的主张,既是知,也是行,具有知行合一的性质。而且,这里的,既是圣人自己的修为,同时也是圣人治理天下的方案。明明德的法理意义由此显现出来:明明德就是把明德彰明、推广至普天之下,普天之下都将循明德而行,明德成为普天之下的人所遵循的规范——用今天的语言来说,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德治。这样的明明德德治是效法三代之治的根本,这就是德治为本。要全面理解王阳明的德治为本,有必要对他的德治观予以更细致的考察。

    (一)德治以至善为目标

    朱熹认为,应当到事上去寻求理,到事上去寻求善,王阳明则认为,对至善的追求,不必依赖各种外在的事物。因为,至善是心的本质属性。至善与明德具有相同的性质。如果把明德发展到圆满的程度,亦即至精至一的程度,那就是至善。这就是说,至善是升级版的明德

    对于这个观点,王阳明还有更进一步的阐述:一方面,无论是至善还是明德,都应当求之于吾心,都不必外求;如果到外物中去寻找,其结果将是:生意支离决裂,错杂纷纭,而莫知有一定之向。这句话既蕴含了对朱熹的批评,同时也正面阐明了向吾心寻求至善的理由:明德与至善都在吾心,那么寻求的方向就是确定无疑的,这样的方向不仅可以消除支离破碎的风险,而且还可以让吾心保守宁静的状态。而且,只有在宁静从容的状态下,吾心才可能做出精审的判断与取舍。这里的判断与取舍,既可以是个人的出或处,也可以是关于公共事务、治国理政的决断。正是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向吾心求善的法理意义:这样的求善方向,蕴含着国家治理、公共秩序建构等方面的指向——能够向内心寻求至善的圣人,才能够妥当地处理公共事务、安排公共生活、完善国家治理,从而满足一个政治共同体对于建构文明秩序的需要。

    另一方面,明德通往至善至善明德提供了愿景。至善不仅是明德的极致,至善还是亲民的极致。至善是明德的本体,良知也是明德的本体,甚至天命之性也是明德的本体。这就是说,明德可以同时通往至善、良知、天命之性。后三者都是表征极致、极端、极则的概念,代表了明德能够达致的最终状态。这就是王阳明在《大学问》中旨在表达的治道与法理:明明德与亲民一定要止于至善。虽然,明明德、亲民已经设定了两条义务性规范:负有公共责任的士大夫应当履行明明德之义务与亲民之义务,但是,仅仅履行这两项义务还不够;在履行这两项义务的过程中,还必须抵达至善的程度。至善为明明德、亲民提供了一个可供追求的目标。

    无论是明明德,还是亲民,都是以道德、德性为根本的政治:既是仁政,也是德治。但这样的德治必须追求至善这个目标,必须符合至善的要求,就像方圆要依规矩、长短要依尺度、轻重要依权衡。如果德治偏离了至善这个目标,就会出现三个方面的消极后果:其一,不知至善之在吾心,而用其私智以揣摸测度于其外,以为事事物物各有定理也,是以昧其是非之则,支离决裂,人欲肆而天理亡,明德亲民之学遂大乱于天下。其二,固有欲明其明德者矣,然惟不知止于至善,而骛其私心于过高,是以失之虚罔空寂,而无有乎家国天下之施,则二氏之流是矣。其三,固有欲亲其民者矣,而惟不知止于至善,而溺其私心于卑琐,生意失之权谋智术,而无有乎仁爱恻坦之诚,则五伯功利之徒是矣。

    这三个方面的问题,代表了三种错误的立场。站在第一种立场上的代表人物是朱熹,他的问题是支离,他的支离事业把明德亲民之学搞乱了,导致是非准则、善恶标准趋于模糊。站在第二种立场上的人物主要是一些佛家、道家的信徒,他们也要明明德,但由于失去了至善这个目标,所以走向了空寂、出世,因而对于国家治理、天下治理没有助益。站在第三种立场上的代表人物,是那些私欲强烈的权术家,他们重功利、讲霸道、求霸术,他们即使有一些亲民的意愿,但没有追求至善的目标,因而只能在卑琐不堪的状态中徘徊,难以成就圣人之学与圣人之业。由此看来,王阳明对于佛家、道家、法家的立场,都是不能认同的,甚至与朱熹的立场也刻意保持着一定的距离。

    (二)德治应当符合天理

    德治应当追求至善这个目标,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如果只从吾心求至善,是否靠得住?这依然让人生疑。根据《传习录》,徐爱就有这样的疑惑,他的顾虑是:至善只求诸心,恐于天下事理,有不能尽。譬如,事父之孝,事君之忠,交友之信,治民之仁,其间有许多理在,恐亦不可不察。徐爱担心,一个人如果只是片面地求诸吾心,有可能不能很好地处理实际问题或具体问题,不能把事情办好、办成、办妥。譬如,事父、事君,特别是治理国家、治理天下,都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律,用现在的话来说,都是科学,都有专业性,都有技术含量。一个人如果只有好心,在实践过程中,完全可能好心办坏事,把事情办砸”“搞糟。当代中国曾经流行过又红又专的说法。让徐爱感到不安的问题也可以这样来理解:一个人如果只红不专,即使有追求至善之心,甚至已经达到至善的境界,恐怕也不能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

    徐爱的提问方式很平实,而且具有一定的现代色彩或专业意识。对于这样的疑问,王阳明回答说:心即理也。天下又有心外之事,心外之理乎?”从治道与法理的角度来看,事君、治民、平天下,只须在此心吾心求天理,更具体地说,就是让此心成为纯乎天理之心纯乎天理之心就是至善之心。如果至善是德治应当追求的目标,那么,天理同样就是德治应当符合的要求。

    那么,此心如何达致纯乎天理的状态?答案很简单:一个人如果向往大人之学,他只需要袪除私欲。他不需要做加法,只需要做减法。袪除一分私欲,则增添一份天理。如果此心完全没有私欲,那就是纯乎天理之心。从天理之心的要求来看,德治的关键就是没有私欲。没有私欲,就会一心为他人着想。如果一心为父着想,那么,他对待父亲的方式自然就是孝;如果一心为君着想,那么,他对待君主的方式自然就是忠。推而广之,如果一心为国家、天下、民众着想,那么,他的治国理政,自然就会走向仁政与德治。

    为了讲清楚这个道理,王阳明还举例加以说明:就如讲求冬温,也只是要尽此心之孝,恐怕有一毫人欲间杂。只是讲求得此心。此心若无人欲,纯是天理,是个诚于孝亲的心,冬时自然思量父母的寒,便自要去求个温的道理;夏时自然思量父母的热,便自然要去求个清的道理。这都是那诚孝的心发出来的条件。在家庭生活中,诚孝之心是根,是本,有了这个根本,冬天为父母御寒、夏天让父母清凉,就像从树干上长出的枝叶,自然就有了。对于治国理政来说,仁德之心是根,是本,有了这个根本,关心民间疾苦、促进公共利益,也像从树干上长出的枝叶,自然就有了。至于忠、孝的技术,以及治国理政的技术,不需要专门去学习,只要没有私欲之蔽,就可以做好。

    如果不相信,那么,王阳明自己就是活生生的例子。按照他的知行合一之说,他既然深知心即理,深信纯乎天理之心发之于外就可以解决国家治理的问题,那么,我们可以推定,王阳明之心,确乎已经达到纯乎天理的状态。那么,他的纯乎天理之心是否长出了孝父、忠君、仁民之枝叶?是否长出了治理国家、平定天下之枝叶?纵观王阳明一生的事功,回答是肯定的。他多方征战,战无不胜;他多地临民,治绩突出,确实取得了非常好的实际效果,确实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王阳明的知与行确实是高度合一的。他的实践、事功是对他的观点的生动诠释。

    但是,徐爱提出的问题依然是有意义的。王阳明既能够达致纯乎天理之心,还能够把此心发之于外,成就仁政与德治。但是,他的知行合一,其他人能否复制?其他人是否能够彻底袪除私欲、达致纯乎天理之心?更加重要的是,其他人即使可以做到这一步,他们能否依赖这样的纯乎天理之心做出打仗无不胜”“治民无不成的成就?或许是对这样的问题有所注意,或许是考虑到实际情况,或许是为了提升这个理论的普适性、可推广性。王阳明在强调袪私欲、存天理的同时,还提出了在事上磨的观点。据《传习录》上,陆澄提出的问题是:静时亦觉工夫好,才遇事便不同,如何?”陆澄的意思是,碰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王阳明回答说:是徒知静养,而不用克己工夫也。如此,临事便要倾倒。人须在事上磨,方立得住,方能静亦定,动亦定

    “在事上磨之说,是要求在实践中增长才干,提升实际工作能力。此说可以看作是对前述徐爱之问的补充回答,相当于打了一个补丁,显得更接地气一些。当然,即使没有在事上磨一说,王阳明关于纯乎天理之心能够自然长出忠孝仁德之行的理论,也是可以成立的,因为,知之真切笃实处即是行,行之明觉精察处即是知。知行工夫,本不可离。只为后世学者分作两截用功,失却知行本体,故有合一并进之说。真知即所以为行,不行不足谓之知。按照知与行之间的这种关系,如果你不能在社会实践中真正做到忠君、孝父、仁民,如果你不能实行仁政与德治,如果你实行的仁政与德治没有实现预期的效果,那就表明,你还没有达到真知的水平,你的此心也没有达致纯乎天理之心。因此,关键还是要让此心达致纯乎天理之心,这才是,才是

    (三)德治对良知的依赖

    上文讨论心即理,这里的字表明,心与理是一回事,心与理不能两分。有人问王阳明:晦庵先生曰:人之所以为学者,心与理而已。此语如何?”王阳明说:心即性,性即理,下一字,恐未免为二,此在学者善视之。心与理为什么不能分开来说?原因在于:心有一个重要的功能,那就是知,这样的具有本体意义。德治根源于吾心,还需要追溯至吾心所具有的这种本体。

    知与心的关系是什么?王阳明解释说:知是心之本体,心自然会知。由此看来,知是心的本体,也是心的本能,这样的本能一旦发动起来,就表现为良知。王阳明并未专门解释知与良知的关系。我们也许可以说,知就是良知,良知就是知。但是,王阳明的论述提到一个字,那就是,这个体现了知与良知的关系:本来,作为心之本体,它可以是寂然不动的,可以是宁静安详的。然而,一旦到了父,作为心的本体,知就自然表现出孝,当吾心”“见父自然知孝之际,知就呈现为良知。这就是说,由知转化成为良知,有一个必备的条件:出现了外在的事物(譬如,父、君、民,等等)。可见,知是心的本体,是一个本体性的概念,良知则主要体现为一个实践性的概念。

    良知的实践性主要体现为决断。尔那一点良知,是尔自家底准则。尔意念著处,他是便知是,非便知非,更瞒他一些不得。这就是说,良知就是决断,决断善恶,决断是非。只要你生起一个意念,只要你针对父、君、民,要想有所言行,这时候,良知的决断机制随之启动:它随即告诉你,你意念中的言行是善是恶。试想,如果良知充盈,仁就不可胜用,仁就可以获得丰厚的资源,仁政与德治随之获得了源源不竭的动力,这就是德治对良知的依赖。

    上文还提到王阳明的一个判断:知致则意诚,此话该如何理解?在《答顾东桥书》中,顾东桥在来信中首先写到:近时学者,务外遗内,博而寡要。故先生特倡诚意一义,针砭膏肓,诚大惠也。王阳明回答说:吾子洞见时弊如此矣,亦将同以救之乎?然则鄙人之心,吾子固已一句道尽,复何言哉?复何言哉?若诚意之说,自是圣门教人用功第一义,但近世学者乃作第二义看,故稍与提掇紧要出来,非鄙人所能特倡也。王阳明把诚意作为自己立说的根本,看作是圣门教人用功的第一义,并批评近世学者第二义看待诚意”——这里的近世学者依然是朱熹所代表的学者。所谓第一义”“第二义,依然还是道问学尊德性之争。按照朱熹之学,要在事事物物上求天理,要走一条从格物致知的成圣成德之路。正如朱熹在《大学章句》中所说: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按照这样的顺序,格物是第一义,诚意是第二义。

    但是,王阳明并不认同这样的路径。他在《大学问》之末段,专门论述了这个问题。一方面,他把格物解释为去恶,他说:物者,事也,凡意之所发必有其事,意所在之事谓之物。格者,正也,正其不正以归于正之谓也。正其不正者,去恶之谓也。归于正者,为善之谓也。夫是之谓格。这里的为善去恶,依然是对内的正心、诚意、致良知,并不是像朱熹所说的那样,在事事物物上去求个天理。另一方面,王阳明把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作为一个事物来看待,他说:格、致、诚、正、修者,是其条理所用之工夫,虽亦皆有其名,而其实只是一事。具体到格物诚意的关系来说,两者也只是一事。因为,心外无物,心物不二;同理,意外无物,意物不二。身之主宰便是心。心之所发便是意。意之本体便是知。意之所在便是物。如意在于事亲,即事亲便是一物。意在于事君,即事君便是一物。意在于仁民爱物,即仁民爱物便是一物。意在于视听言动,即视听言动便是一物。所以某说无心外之理,无心外之物。中庸言不诚无物,大学明明德之功,只是个诚意。诚意之功,只是个格物。可见,诚意本身就是格物。

    见于《答顾东桥书》及《大学问》中的这些话,清晰地展示了王阳明关于良知与德治关系的理解:德治依赖于吾心之良知。以朱熹为代表的近世学者,立足于从外在的事事物物上寻求天理,因而,外在之,是他们成圣成德的起点与基础。但是,王阳明认为,正心诚意才是成圣成德的起点与基础。所谓格物,并不是去研究外在的事物,而且,心外无物。如果没有吾心的关注与投射,哪有万事万物?因此,格物的真实含义是在内心实行为善去恶,狠斗字一闪念。经过这种为善去恶意义上的格物,内心有善无恶,内心满是良知,内心没有私欲。把这样的良知运用于治国平天下,则国无不治,天下无不平。

    以上三个方面表明,德治是至善、天理、良知的道成肉身。至善、天理、良知都是心的本体性存在,把这些本体性存在与国家治理结合起来,就是德治。由于至善、天理、良知在王阳明之学中,居于根本的地位,德治作为至善、天理、良知凝聚而成的肉身,在国家治理体系中,也居于根本性的地位,这就是德治为本。

 

二、法治为末

    与德治为本相对应的,是法治为末。这里的本与末,如上文所述,是王阳明使用的一种修辞,本是指树根、树干,末是指树枝、树叶。在王阳明建构的国家治理体系中,一方面,德治为本,对此上文已有阐述;另一方面,法治为末。当然,王阳明并没有直接提出法治这个概念,但他讨论了礼、乐、刑、政之法对于国家治理的意义。根据礼、乐、刑、政之法完善国家治理,把礼、乐、刑、政之法作为治国理政的规则,这样的治道,可以概括为法治。

    王阳明关于法治为末的主张,见于1518年他写给薛侃的一封信中。他借此信告诉薛侃:即日已抵龙南,明日入巢,四路皆如期并进,贼有必破之势矣。向在横水,尝寄书仕德云:破山中贼易,破心中贼难。区区剪除鼠窃,何足为异?若诸贤扫荡心腹之寇,以收廓清平定之功,此诚大丈夫不世之伟绩。兵刑同义的固有传统中,破山中贼,主要是以兵刑治国平天下,这样的事业,在王阳明看来,过于平常,并不会增添自己的荣耀。相比之下,破心中贼,才是值得大书特书的伟业。两种事业在王阳明设定的价值体系中高下悬殊,足以表明,相对于德治这个根本,法治确实处于的地位。

    王阳明的治理实践也可以体现出法治为末的倾向。根据《年谱》,15184月,先生谓民风不善,由于教化未明。今幸盗贼稍平,民困渐息,一应移风易俗之事,虽未能尽举,姑且就其浅近易行者,开导训诲。即行告谕,发南、赣所属各县父老子弟,互相戒勉,兴立社学,延师教子,歌诗习礼。出入街衢,官长至,俱叉手拱立。先生或赞赏训诱之。久之,市民亦知冠服,朝夕歌声达于委巷,雍雍然渐成礼让之俗矣。在南赣地区,礼让之俗的形成,表明社会治理已经取得了良好的绩效。然而,这种治理绩效的取得,主要是开导训诲”“歌诗习礼的产物,亦即德治的产物,并非法治的产物。

    稍作追溯还可以发现,这种德治为本、法治为末的构想,在王阳明主政地方的初期就已经显现出来。早在1510年,38岁的王阳明就任庐陵县知县,这是王阳明离开贵州之后,首次主持一县政务。在庐陵的治理实践中,一方面,他不事威刑,不依赖刑法的威慑作用。另一方面,他尽可能开导人心,并以之为本。这样的为政之道,即为德治为本、法治为末。

    尽管相对于为本的德治,法治处于为末的地位,但是,在治理实践中,王阳明对法治还是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因为法治也是必不可少的。根据王阳明的礼、乐、刑、政之法一语,他的法治世界可以分为礼乐之治政刑之治来分别考察。

    (一)礼乐之治

    礼乐之治,主要是礼之治。在礼、乐、刑、政这四种规范中,礼的地位也是首屈一指的。如何发挥礼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作为法治的一个组成部分的礼治,应当如何展开?如何把握礼治的基本原则?显然就是一些关键性的问题。

    根据《寄邹谦之·二》,邹谦之在来信中提出了一个具体的问题:根据朱熹制定的家礼,祭祀祖宗时应当由西向东摆放历代祖宗的灵位,但是,这种祭礼让人觉得不安。王阳明的回答是:古者庙门皆南向,主皆东向。合祭之时,昭之迁主列于牖,穆之迁主列于南牖,皆统于太祖东向之尊。是故西上,以次而东。今祠堂之制既异于古,而又无太祖东向之统,则西上之说诚有所未安。解决这个问题的思路是:礼以时为大,若事死如事生,则宜以高祖南向,而曾、祖、祢东西分列,席皆稍降而弗正对,似于人心为安。祭祀过程中祖宗牌位的摆放,是一个非常具体的祭礼,见于《文公家礼》中的相关规定让邹谦之感觉不安,王阳明对此提出了相应的修改建议,实际上是修改了朱熹制定的家礼。与此同时,王阳明还提出了一个原则性的观点:礼以时为大

    所谓礼以时为大,就是要根据时代的变化,对礼的内容进行适当的修改,使之满足时代的需要。还是在《寄邹谦之·二》中,王阳明比较全面地表达了关于礼治的基本思想。一方面,关于礼的规则,亦即礼法,并非越古越好。古礼并不是后人崇拜的对象,更不是后人迷信的对象。如果只是在形式上遵循古代的礼法,如果古礼不能让人心安,那样的礼,甚至可以称为非礼之礼。所谓非礼之礼,是指不符合礼的本质要求的礼,这就相当于非法之法,是指不符合法的基本要求的法。譬如,显示失正的法,以不合法的程序制定出来的法,都可以归属于非法之法。王阳明提出的非礼之礼也是这种情况:如果它不得于心,那就不符合礼的要求。这样的礼,即使载之于古籍,也不必拘泥。另一方面,礼是根据人情而制作的符节、文字,礼的依据是人之常情,这是礼能够长期发挥作用的根源。如果一个时代的风气、习俗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礼也将随之发生变化。如果我们不能理解某种古代的礼,那主要是因为时代发生了变化。从历史研究的角度来看,沿着那些难以理解的古礼进行索解,可以开启一个相异的历史世界与意义世界,可以还原、再现一个旧时代的风气、习惯。当然,从法理学研究的角度来看,那就要立足于运动变化的观点,进而看到,没有永恒不变的礼,只有随着时代变化的礼。

    还有一个方面,那就是关于礼的简易之说,其基本旨趣在于:促使礼向易知易行的方向变化。这样的简易之说,其实反映了王阳明一贯的立场。从思想渊源上,简易之说由来已久,《易传·系辞上传》已有这样的表达:易则易知,简则易从。易知则有亲,易从则有功。有亲则可久,有功则可大。可久则贤人之德,可大则贤人之业。易简而天下之理得矣。南宋的陆九渊作为王阳明之学的前驱,早已在题为《鹅湖和教授兄韵》的诗中主张:易简功夫终久大,支离事业竟浮沉。欲知自下升高处,真伪先须辨只今。在这样的思想基础上,王阳明又作了新的发挥。据《传习录》:王汝中、省曾侍坐。先生握扇命曰:你们用扇。省曾起对曰:不敢。先生曰:圣人之学不是这等捆缚苦楚的。不是装做道学的模样。’”这个典故,生动地表现了王阳明不重形式、简易为礼的思想倾向。

    更全面地看,王阳明关于礼治的观点,都可以在反对虚文、强调实行的思想框架下来理解。礼以时为大就是要强调礼与时代的契合,让礼的规则符合时代、人情、人心的需要,从而更好地发挥礼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功能。

    在礼乐之治中,礼之治是重心,乐之治也有必要予以一定的注意。关于乐之治,王阳明有一个观点:古乐不作久矣,今之戏子,尚与古乐意思相近。看到戏子与古乐的相通之处,主张充分发挥戏子的作用,让戏子助成乐之治,也可以反映王阳明强调实行的精神与风格。

    (二)政刑之治

    与礼乐之治相伴随的,还有政刑之治。由于王阳明有主政地方与带兵打仗的经历,因而在政刑之治方面,也有知行合一的成就。就像礼乐之治可以分为礼之治乐之治一样,政刑之治也可以分为政之治刑之治

    先看政之治。王阳明在为政或关于政之治的探索过程中,一个比较突出的创新是十家牌法。这可以视为王阳明为了推进地方治理而制定的一项法律制度。在《十家牌法告谕各府父老子弟》一文中,王阳明解释了创制这项法律制度的意图:这是在尊重乡民与治理乡民之间进行权衡的结果。一方面,对于乡民中众多的诗书礼义之家,本来应当予以足够的尊重,但是,另一方面,既然乡民中那些作奸犯科者已经对国家治理、地方治理构成了明显的危害,为了清除这样一些危害,还得创立并实施十家牌法,因此,这是一个不得已的选择。

    “十家牌法的具体内容,首先是把十户人家作为一个单元来管理。每家的人口状况如实登记。每家人口多少,每个人的职业是什么,每个人的年龄状况、身体特征,以及户籍、田产等等,全部登记造册,上报政府。政府如果要征调民力,或者要实施其他方面的常规管理,都可以根据这个册子载明的信息。由此看来,十家牌法首先是要建立一个数据库,有了这个数据库,就可以进行精细化的治理。其次,十家牌法以十家为单元,上报十家范围内有不良行为甚至是有恶行的人,这些人的名单由政府掌握,如果这些人能够改恶从善,政府可以不再追究,但是,必须由十家共同担保。这项措施,其实是在十家范围内,形成一个惩恶扬善的共同体,十家范围内的这个群体,共同充当了惩恶扬善的责任共同体。以现在的理论与实践来说,这一措施既促成了治理重心的下移,同时也节省了政府的治理成本,可以理解为政府指导下的十家自治。再次,如果十家之内出现了盗窃等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十家作为一个单元,可以组织起来缉拿违法犯罪者。在这种情况下,十家又承担了刑事侦查的职能。最后,十家作为一个单元,还承担了处理纠纷的职能。如果出现了纠纷,十家要想办法化解纠纷;即使没有出现纠纷,十家之内,也要相互提醒,时刻讲信修睦,预防可能出现的纠纷。

    对于十家牌法在实践中的功能与作用,王阳明是很有信心的。通过十家牌法,为什么可以取得很好的治理绩效?根本的原因在于:十家牌法是一种推进基层自治的制度安排。作为国家或政府,虽然可以不劳而治,但是,十家范围内的民众,其实付出了相应的劳动:他们相互劝解、相互提醒、相互监督。由此可见,十家牌法实际上是一种发动民众、动员民众实现基层治理之法。

    王阳明推动基层自治,既有十家牌法,还有乡约这种制度安排。王阳明推行的乡约与当代中国的乡规民约或村规民约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当代的乡规民约通常是乡民自己创制的,而王阳明推行的乡约却是出于王阳明的创制。在这个方面,王阳明创制的《南赣乡约》颇有代表性。从内容上看,《南赣乡约》就相当于王阳明为南赣地区的民众制定的一部基本法。这部南赣基本法就像现代的宪法一样,既有序言,也有正文。正文是南赣民众应当普遍遵循的行为规范。序言就像现代的宪法序言一样,主要交待创制乡约的整体背景,同时也明确宣告创制这个乡约的价值目标:惩恶扬善、讲信修睦、敦风厉俗,如果能促使南赣之治走向三代之治,那就再好不过了。关于这部乡约的序言与正文,这里不再详细述评。然而,如果把这部《南赣乡约》与十家牌法结合起来,就可以看到,《南赣乡约》实为十家牌法的延伸。

    “十家牌法与《南赣乡约》大致可以代表王阳明的为政之法。为了保障这样的法能够得到严格有效的实施,还需要另一种”——它可以作为一种保障性的、强制性的后盾,那就是刑。倘若要与为政之法形成某种对应,那么,这种保障性的也可以理解为为刑之法。尽管在礼、乐、刑、政之法这个范围内,王阳明对的论述相对较少,但它却是不可或缺的。

    早在弘治十二年,亦即1499年,针对当时的边陲之患,年仅27岁的王阳明就向朝廷提交了一份决策咨询报告,这就是留传至今的《陈言边务疏》。在这份报告中,王阳明提出了八项政策建议,其中就包括行法以振威,这项政策建议的背景是:当时的边臣即使损兵折将,也不会受到惩罚。东边的将领打了败仗,就调到西边继续为将。由于君主对败军之将并不加罪,所以各地的边臣并不把打败仗当回事。王阳明提出,如果能够把那些败军之将按照军法斩于辕门,行法以振威,同时,把那些来自权门的总兵官从军队系统中全部剥离出来,那么,边务问题就会得到有效的解决。

    治理边患需要行法以振威,治理内患同样需要行法以振威。在《申明赏罚以厉人心疏》中,王阳明要求以严格、及时的赏罚以提振军威。在王阳明看来,关于赏罚之法,朝廷并不是没有规定,只是没有明确地予以公布,更没有严格地实施。如果不及时公布、不及时实施这样的法,那么,国家的军队在敌人面前,就会退缩不前,将领无以激励军队,内乱就难以平息。

    王阳明认为,无论是治理内乱还是治理外患,都需要运用刑法以提振军威。不过,王阳明毕竟还是更加看重《大学》中的明明德、亲民、止于至善。因此,即使在强调行法以振威之际,也没有忘记德治为本。正如《绥柔流贼》篇所说:夫善者益知所劝,则助恶者日衰;恶者益知所惩,则向善者益众;此抚柔之道,而非专有恃于兵甲者也。立足于去恶扬善,还需要注意:刑赏之用当,而后善有所劝,恶有所惩;劝惩之道明,而后政得其安。因为刑赏的最终目的,还是在于对善的追求,而且最终还要止于至善,毕竟这才是根本。有鉴于此,君子之政,不必专于法,要在宜于人;君子之教,不必泥于古,要在入于善。君子为政,刑之治虽然是必不可少的,但绝不能仅仅依赖于,最终的决定性因素还是在于人,所谓,其实就是人的德性。

    概而言之,国家治理离不开礼、乐、刑、政之法,但从更宽的视野中看,特别是从文明秩序的安顿来说,礼、乐、刑、政之法毕竟还只是。只有追求止善的德治,才是治国理政之。这就是王阳明面向治国理政所建构的德本法末,它作为王阳明法理学的核心命题,反映了王阳明完善国家治理、建构文明秩序的基本构想。

 

三、德本法末的源与流

    上文分德治与法治两个方面,阐述了王阳明关于德本法末的构想。在此基础上,还有必要从思想史的角度,考察王阳明德本法末的源与流。有必要以王阳明为中轴,从源与流两个方向,察看王阳明德本法末命题的由来,以及这一命题对后世的影响。

    (一)从有德无法德本法末

    在传统中国,在大多数情况下,”“”“都可以互训。因此,传统中国的德法关系也可以表述为德与刑的关系,或者是德与律的关系。

    在中国思想史上,关于德与法的关系的思考,几乎与中国的文明史一样古老。《吕氏春秋·上德》在追溯中国的早期历史时认定:为天下及国,莫如以德,莫如行义。以德以义,不赏而民劝,不罚而邪止。此神农、黄帝之政也。这就是说,早在神农、黄帝时代,治理国家的关键主要就是一个德与罚的关系问题。只是,在德与罚之间,实行德政、推行德治居于主导地位,甚至是唯一的选择与方向。在那个时代,厉行德治,就实现了对国家及天下的有效治理。至于通过法律实施的奖励与惩罚,完全可以置而不用。神农、黄帝时代的德法关系,可以概括为有德无法。不过,按照前文征引的王阳明的论述,神农、黄帝时代的国家治理可以归属于唐、虞以上之治,后世不可复也,略之可也,这种有德无法的结构,尽管可以略之,但也可以代表华夏文明初创时期德法关系的一种萌芽。

    按照王阳明的历史分期理论,紧接着唐、虞以上之治的,是三代之治,正是在三代时期,出现了关于德法关系的一种新形态,那就是周公阐述的明德慎罚。根据《尚书·康诰》,周公对康叔提出的要求是: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不敢侮鳏寡、庸庸、祗祗、威威、显民。在周公看来,这种明德慎罚的实践早在商代就已经形成了。正如周公在《尚书·多方》中所指出的:乃惟成汤克以尔多方简,代夏作民主。慎厥丽,乃劝,厥民刑,用劝。以至于帝乙,罔不明德慎罚,亦克用劝。这就是三代盛行的明德慎罚。这是王阳明奉为圭臬的关于德法关系的一种经典模式。

    德法关系的第三种模式,可以概括为德主刑辅。根据《论语·为政》,孔子关于国家治理有一个著名的论断: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这个论断把德礼政刑进行了划分,并在德礼与政刑之间,进行了等级化的处理,可以视为德主刑辅关系模式的一个雏形。以孔子的论断为基础,汉代的董仲舒对于德与法的关系,进行了更具体的思考,他说:圣王之治天下也,少则习之学,长则材诸位,爵禄以养其德,刑罚以威其恶,故民晓于礼谊而耻犯其上。立足于阴阳理论,董仲舒又认为,天以阴为权,以阳为经。阳出而南,阴出而北。经用于盛,权用于末。以此见天之显经隐权,前德而后刑也。故曰:阳,天之德;阴,天之刑也。这些关于德前刑后德阳刑阴的论述,可以作为德主刑辅的一种替代性表达方式。到了唐代,《唐律疏议·名例》比较正式地确认了一个基本原则: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这个原则可以简化为德本刑用,按照传统中国的体用论,也可以解释为:德为体、刑为用,或德体刑用

    到了宋代,朱熹在注释孔子的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一句时写道:愚谓政者,为治之具。刑者,辅治之法。德礼则所以出治之本,而德又礼之本也。此其相为终始,虽不可以偏废,然政刑能使民远罪而已,德礼之效,则有以使民日迁善而不自知。故治民者不可徒恃其末,又当深探其本也。朱熹关于德、礼、政、刑的排序意味着,在国家治理体系中,这四个元素重要性依次递减。朱熹明确指出了德为礼之本,但大致可以推断,礼也可以作为政之本,政也可以作为刑之本。根据这样一个链条,德与法的关系,大致可以概括为德本刑辅德主刑辅

    归纳以上各家观点,神农、黄帝时期盛行有德无法的实践。从周公、孔子、董仲舒,一直到朱熹,都对德法关系进行了界定。在不同时代的各种论述中,包含了一个共同的特点:都主张重德而轻法,都认为德与法不能等量齐观。从相异的方面来看,各种论述各有侧重:周公要求彰明德治、慎用刑罚。孔子认为德治具有伦理意义,但政刑之治却没有伦理意义。董仲舒以尊卑关系、阴阳关系定性德法关系。朱熹描述德法关系的关键词是

    正是在这样的传统中,王阳明对德法关系进行了重新的建构,那就是德为本、法为末。与朱熹之前的各家学说一样,王阳明也彰显了德的重要性。这就是说,朱熹之前的各家学说,构成了王阳明德本法末理论的源头。但是,王阳明对于德法关系理论也有所创新。在王阳明看来,德相当于树根、树干,法相当于树枝、树叶。法是德派生出来的,法对德具有直接而明显的依附关系。而且,法本身不具有独立性,如果没有德,法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末。王阳明如此界定德与法的关系,一个根本的原因,在于他的心性本体论:万物唯心,万事唯心,心外无物,心外无事。仁与德都是心性的外化,因而构成了国家治理所依据的根与本。因而,从思想渊源上看,王阳明的德本法末是传统中国由来已久的德法关系理论与陆九渊、王阳明的心学相结合的产物。

    (二)从德本法末法德结合

    在王阳明身后,王阳明之学引起了广泛的回响,不仅在中国,而且在韩国、日本,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后来者从不同的角度,对王阳明之学进行了不同的评析。但是,相对说来,在众多的王学研究文献中,关于德末法末及相关问题的讨论,还是比较少见的。主要的原因在于,从法理学的角度研究王学的成果较少;从哲学或思想史的角度研究王学的学者,又很难注意到他关于礼、乐、刑、政之法的思想。然而,如果我们从国家治理、文明秩序建构的层面切入,从法理学的角度关注王阳明之学,就可以看到,王阳明关于德本法末的构想,对现代中国具有明显的塑造作用。

    先看今日流行的孙中山的《建国方略》一书,此书由三篇文献组成,其中第一篇为《孙文学说——行易知难(心理建设)》,这篇文章初次发表于1919年。由这篇文章的标题即可看到,孙中山自命的孙文学说,几乎就是对王阳明心学的一种创造性的发挥。王阳明提出知行合一,主张知行不二。孙中山也讲知行关系,只是在知与行的关系上,把置于更加关键的位置,亦即把心理建设置于更加关键的位置。19181231日,孙中山在《建国方略》所写的自序中说:夫国者人之积也,人者心之器也,而国事者,一人群心理之现象也。是故政治之隆污,系乎人心之振靡。吾心信其可行,则移山填海之难,终有成功之日;吾心信其不可行,则反掌折枝之易,亦无收效之期也。心之为用大矣哉!夫心也者,万事之本源也。由此可见,孙中山的建国方略,首先是心理建设。这种以心为万事本源的思想,与王阳明的心外无事具有很大的共通性。

    孙中山在这篇自序中提到了移山填海之难,特别是其中的移山这个意象,在毛泽东1945年写成的《愚公移山》这篇名文中,又有专门的论述。

    按照孙中山的论述,尤其是按照毛泽东的这篇名文,只要有移山之心,就可以做出移山之行,就可以完成移山之事。这都是没有问题的。在孙中山的《孙文学说——行易知难(心理建设)》与毛泽东的《愚公移山》之外,还有一篇值得注意的文献,那就是毛泽东在1939年写成的《纪念白求恩》,毛泽东在此文中称赞白求恩:一个外国人,毫无利己的动机,把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当作他自己的事业,这是什么精神?这是国际主义的精神,这是共产主义的精神,每一个中国共产党员都要学习这种精神。毛泽东的这些话,以及毛泽东的这篇文章,还有《愚公移山》及《为人民服务》,尤其是由此组合而成的老三篇,对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革命,以及对20世纪中叶以后的国家治理,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毛泽东写下的这些文献,与孙中山的孙文学说一样,都强调了无私的德性对于政治共同体的凝聚、文明秩序的建构、国家治理所具有的重要意义,这样的观点,与王阳明德本法末中的德本,具有遥相呼应的关系。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在相当程度上,就像是一个止于至善的人,他具有纯乎天理之心若良知之发,更无私意障碍。

    “老三篇都强调无私这样的德性。这样的思想、观点不仅仅是毛泽东一个人的,而是代表了那一代中国共产党人的共识。譬如,同样是在1939年完成的《论共产党员的修养》一文中,刘少奇专论共产党员的修养。共产党员应当如何提升自己的修养呢?刘少奇以孔子与孟子为例,要求共产党员必须注意在革命斗争中的锻炼和修养。18]刘少奇的这篇论述,从孔子、孟子的修身开始讲起,一直讲到共产党员的修养,其核心就是要袪除私欲之蔽,提升共产主义之德。

    从孙中山到毛泽东、刘少奇的论述中,都可以看到王阳明之学在现代中国的延伸。王阳明没有直接提出德本法末这样一个命题,他关于明德”“亲民”“至善的论述,与他关于礼、乐、刑、政之法论述是分别展开的,但是,我们可以根据他反复提到的,把他关于国家治理的法理构想概括为德本法末。同样,现代的孙中山、毛泽东、刘少奇也没有直接提出德本法末这样一个命题。但是,把他们的思想理论与政治实践加以融会贯通,就可以发现,他们都强调了心理建设、道德修养对于革命、建国、治理的根本意义,这跟王阳明的德本观念具有一定的源流关系。

    不过,以上引证的孙中山、毛泽东、刘少奇的论述,都是在20世纪上半叶形成的,其中,孙中山的孙文学说从诞生至今,已经超过了一百年。百年以来,中国的政治经济与思想文化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中国与世界的关系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二十一世纪二十年代的背景下,重新思考王阳明的德本法末,就会发现,德与法的关系不仅存在,而且极具现实意义。

    在当下的中国,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法治的价值受到了普遍的推崇,没有人会反对法治,也没有人轻视法治,更不会把法或法治看成是细枝末节。如果有人像王阳明那样,用本与末这一对范畴来宣扬其法理学说,一定会招致普遍的反对。然而,即使是在这样的思想、理论、学术背景下,当代中国也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在这里,德治与法治是相结合的关系,而且法治排在了德治之前,这样的德法关系或可概括为法德结合论。这样的德法关系或法德关系,是对当代中国国家治理需要的回应,已经不是王阳明的德本法末论所能够解释的了。不过,德与法的关系依然存在。在国家治理体系中,以德治国依然不可或缺。这就意味着,王阳明的德本法末构想在现代及未来中国,依然具有潜在而深远的意义。即使着眼于思想史的层面,从当代中国的法德结合回溯到王阳明的德本法末,亦有助于理解法德结合蜿蜒而来的历史轨道。

 

图文收集与编发:中国文化书院(阳明文化研究院)中华传统文化与贵州地域文化研究中心 办公室

 
 
版权所有:贵州大学中国文化书院(阳明文化研究院)    

电话:0851-83623539 传真:0851-83620119 邮箱:whsy@gzu.edu.cn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贵州大学(北区)中国文化书院